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財政透明度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圖片網址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財政透明度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財政透明度是良好財政管理的一個方面,但財政透明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促進效率、保障政府和官員負起責任的一種方法。財政透明度由此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經合組織(OECD)和許多國家的高度關注,學術機構和研究人員也把它視為宏觀經濟穩定、政府良治和財政公平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擔心任何國家宏觀經濟的不穩定都會迅速對世界經濟產生不良影響。為此,IMF和OECD都制定了財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準則,作為指導各國財政透明度實踐的指南。

財政透明度最初在歐盟國家得以強調和執行。由於擔心其中一國不良的財政政策造成的後果將成為其他國家的沉重負擔,在面臨各成員國為實現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規定的財政目標而有可能大造假賬的嚴峻形勢下,歐盟國家首先對財政透明度問題進行了討論,並將其作為加強財政管理的首要目標。一些經濟轉型國家,如東歐各國,在轉型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貧困問題,公眾和一些非政府組織將解決此問題的希望寄託於預算改革,迫使政府增加財政透明度和民主參與度。

財政透明度的定義

初始的財政透明度的定義是由George Kopits和Jon D. Craig(1998)給出的:向公眾最大限度地公開關於政府的結構和職能,財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門賬戶和財政預測的信息,並且這些信息是可靠的、詳細的、及時的、容易理解並且可以進行比較的,便於選民和金融市場準確地估計政府的財政地位和政府活動的真實成本和收益。他們從制度透明度、會計透明度、指標與預測的透明度等三個方面對財政透明度的含義進行詳細說明。

1.制度透明度。對政府財政行為進行全面制度界定,包括公開政府的結構及功能,對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要有清晰的界定;公開預算過程,解釋預算方案的財政目的和優先順序、披露績效評價和財務審計結果;稅收方面,強調公民納稅要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公開政府管制的成本估計等。

2.會計透明度。向公眾詳細披露有關財務信息,包括各個政府部門的明細報表、部門之間的資金往來等。Kopits和Craig認為,政府預算報告的財務賬目範圍應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一般政府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等預算外基金以及公共企業的准財政活動。他們列舉了一些提高會計透明度方面的必要措施,主要是按照權責發生制記賬(以彌補收付實現制只着眼於現金流的不足)、準確評價政府資產和債務(金融資產)、公開年度支出的各個經濟主體和用途的細目,公開年度收入細目等。

3.指標與預測的透明度。政府不僅要公布與財政平衡相關的若干指標以及政府總負債和淨負債等與財政相關的指標,而且還應公布對一些財政分析性指標的測算,包括結構性和循環性的財政平衡、財政的可持續性(穩定債務的基本水平)、未設償債準備金的政府債務淨值等。他們指出,要實現短、中、長期財政預測的透明,就應尊重事實,明確區分基本情形(政策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和政策發生變化時的情形。

給財政透明度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是很困難的,因為透明度關鍵的是對「度」的把握,從不同的角度觀察,透明度是有區別的。Kopits和Craig並沒有明確確定財政透明 「度」的含義,只是從範圍上指出了政府應該披露信息的透明要求,而信息披露的對象、方式、時效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着透明度的實現。

預算的複雜性與透明度

現代國家的預算制度非常複雜,這種複雜性的產生部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的,部分則是人為的(A.Alesina&R.Perotti,1996)。不管怎樣,一個顯然的事實是,複雜的預算在政府項目的真實成本和納稅人可觀察到的成本之間導入了一個楔子,隱藏了其真實的成本收益關係,從而給納稅人造成一種財政幻覺,使選民無法掌握真實的預算信息,很有可能會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行為和選擇。如高估公共支出的利益,低估稅收的成本,結果減少了政治家的財政責任,給政治家留下可乘之機。同時,債務又給選民提供了一個避免增加稅收負擔的機會,選民也可能會像政府期望的那樣贊成比他們意願更高水平的支出和赤字。政治家本身就有動力隱瞞稅收,誇大支出的利益,隱瞞政府負債,而預算的複雜性又給他們提供了這一可能,所以他們幾乎沒有激勵去產生簡單、清晰和透明的預算,而是常常故意選擇模稜兩可的程序,增加選民的困惑。選民對預算過程了解得越少,政治家就越能自由行動,利用財政赤字和過度支出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Merton Miller(1994)研究美國的預算制度時也指出,美國人忽視政府預算,部分是因為「政治家誤導的傾向和出於政治家自己的目的而使預算變得模糊」。面對選民遭受財政幻覺或者不完全信息,政治家有強烈的動機去扭曲納稅人可觀察到的政府擴張的成本和收益。而在大選之年,在任政府為取悅選民,謀求連任,也許會提高某些轉移支付的標準,並且聲稱不會開徵新的稅收來籌集資金,因為可預期的經濟的高速增長自然會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對這一允諾一般的選民是很難證實的。

Mixon和Wilkinson(1999)從政治家與特殊利益集團的關係來解釋政府這一動機。他們發現有助於提高政府支出績效和減少赤字的行為會威脅到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這同這樣一個認識是相符的,即特殊利益集團喜歡大規模的預算。保密給予了特殊利益集團施加更多影響力和控制力的機會。在某些社會裡,這表現為赤裸裸的腐敗與賄賂。但即使是在反對腐敗和賄賂的社會裡,政治家依然需要競選資金以謀求當選和連任。那些提供給政治家資金的利益集團更多時候並不是基於他們宣稱的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因為他們認為支持他們的一方當選後,他們有可能多多少少的影響政策的走向,提高自己的收益和利潤率。如果較大規模的政府支出能夠使政治家擁有更大的權力或者威望,政治家就能從特殊利益集團中得到更多的租金,或者有更多的機會得到他們意義上的公共產品,那麼不透明的預算就是政治上所要求的。另外,如果選民不能很容易地觀察到預算組成(從支出或收入方面),那麼,政策制定者在選舉之前就會遵循鬆散的財政政策,而這也不會影響他們再次當選的機會。

隔離抑制了聲音,秘密沖淡了責任(S.R.Osmani,2002),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程度。因為一些利益集團可以憑藉自己在政治或經濟上的優勢地位通過各種途徑影響預算的形成,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於是成了犧牲品。秘密的特點使得讓政府對其行為負責變得很困難,即使政府給一些團體披露一些可覺察的原始材料,政府也很容易為自己辯護。

V.V.Chari,Larry Jones和R.Marimon(1997)等從委託代理的角度去研究預算複雜性和透明度的關係,考察公民作為「委託人」是如何向財政當局、預算支出部門、政治家等從事財政活動的「代理人」施加制約的。對政府的財政制約之所以會出現問題,是由於財政支出容易從制度角度被濫用,雖然預算支出部門及政治家等提出的每項支出預算都有利於各自部門或選區,但支出的成本卻以稅收的方式在廣大國民身上分攤,而該部分成本並未內生化,從而容易加大增加這種個別性支出的壓力。政府及政治家為了謀求私利往往會耍一些伎倆,增加預算的複雜性從而便於將預算資金挪做他用以及隱瞞或粉飾過度的支出。

提高預算透明度則能夠遏制上述行為,對從事財政活動的政府及政治家施加有效的財政制約。前提是要對預算的透明程度做一個有效的界定,顯然,對公民大量傾瀉預算原始材料是無助於選民看清政府預算行為的。

J.E.Alt和D.D.Lassen(2003)認為透明的預算程序有四個特徵:(1)在較少的預算文件中能夠披露更多的信息,信息容易得到和便於公眾監督;(2)經驗顯示在進行有說服力的、可信賴的聯繫中起關鍵作用的獨立作證的可能性能夠促進透明度;(3)預算用語準確,用詞和分類應該清晰,意義明確;(4)減少預算項目的樂觀主義情緒和政府的創造性。

Poterba和Von Hagen(1999)則提供了透明的預算程序的例子:對政府財政政策的每個方面都能提供清晰的信息,包含有特殊賬目的預算和不能把所有的財政活動都合併到一個有約束的預算是不透明的,反之,能夠讓公眾獲得信息並且能參與政策制定和提供合併信息的預算是透明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