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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
圖片來自ettoday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年—2008年期間,發生在貴州省習水縣,由政府官員多次參與、被害人眾多的、惡性嫖宿(強姦)幼女的案件。

中國大陸性服務業中,男性嫖客出於處女情結、自認幼女可能未能感染性病的原因,會特意選擇幼女為嫖娼對象。各地女童被強迫、引誘賣淫的系列案件比比皆是。本案即此類案件典型,亦因定罪所用的嫖宿幼女罪[1] ,假定受害女童為雛妓,而被社會輿論、學者詬病。

事件經過

2007年10月,習水婦女袁榮會在縣佳和市場非法經營旅社期間,與14歲的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認識。三人商議,由劉某和男友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袁榮會家中進行賣淫,由袁榮會提供場所並聯繫嫖客。袁榮會按嫖資的30%收取「衛生費」,剩餘嫖資歸劉某及其男友。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劉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學或下晚自習期間守候在學校附近,採用打毒針、拍攝裸照散播等威脅手段將女學生李某、王某、羅某等11名女生帶到袁榮會家中,由袁榮會先後聯繫嫖客母明忠、在職教師馮支洋,在職幹部陳村、黃永亮、李守明、陳孟然等前去嫖娼。其中未滿14周歲的幼女3名。

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2008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案稱女兒被強姦。

2008年10月底,公安偵破案件,共抓獲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1人。其中,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嫌疑人袁榮會和7名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其中在職公職人員5名)被依法批准逮捕,劉某及其男友因未成年被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少管,10名嫖娼人員被治安處罰,1名賣淫女被公安機關收教。

檢察機關審理階段

2009年2月,習水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並定於4月8日進行開庭審理。

2009年4月,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習水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袁榮會強迫幼女賣淫,已涉嫌強迫賣淫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法院管轄,故將全案報送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5月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本案的證據和事實,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等7人的行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於馮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的犯罪行為在證據和事實上有關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馮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犯罪併案起訴。

2009年5月17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構成強迫賣淫罪,以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構成嫖宿幼女罪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階段及判決

審理階段

2009年4月8日,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案件從8日8時30分開審,直到9日零時30分結束,合議庭決定擇日進行宣判。

2009年4月21日,庭審中因案件證據和事實發生變化,習水縣檢察院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並因案情複雜,依據管轄權轉移,改由遵義市檢察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相關人

袁榮會,女,本案中組織賣淫人,該案被告。 馮支洋,男,原習水縣職業高中教師,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李守民,男,原習水縣移民辦主任,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陳村,男,原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幹部,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黃永亮,男,原習水縣社保局幹部,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陳孟然,男,原習水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所長,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馮勇,男,習水縣出租車司機,參與嫖宿幼女,該案被告。 母明忠,原習水縣人大代表、習水縣利民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參與嫖宿幼女,另案處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