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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是中國古代解除戰時或非常狀態下的戒備、恢復常態秩序的命令與舉措,與戒嚴相對而行。凡城防閉門清野、軍營晝夜警備之類,一旦敵退警息或戰事終結,主將、守臣即下令弛禁。其行止關乎軍民作息與地方治理,歷代軍法與城守之書多有專條。
施行
宣布之權歸於主帥或所在長吏,非有明令,戍守之眾不得擅弛。凡未奉命而私相傳告者視同矯命,雖事後證明敵已遠遁,亦不免於罰。發令之時,多以鉦鼓為節、以符牌文告為憑,遍諭城中營內,使各處一體遵行。
弛備的具體內容包括開啟關門、撤除拒馬與障塞、罷巡夜之邏、復更點常制、放歸應徵夫役、開市通商、許民出入樵採耕作。軍中則收斂旗幟、歸還所借民舍器物,輜重入庫,傷病者遣歸醫治,陣亡者具冊請恤。
條理
解除並非一舉而盡,通常分次遞減。先弛外圍烽燧與亭障之警,次撤城頭重防,最後復常態更番,務使既紓民困,又不致驟失戒備而為敵所乘。若敵勢未真退,或有伏兵、疫癘、水旱之虞,長吏得請緩行。
律令對擅自弛備者懲處頗嚴。未奉命而開門、罷巡、縱兵散歸者,以失守論;因此致寇入城邑者,罪加數等。反之,久不解除、苛留民力者,亦在考課貶黜之列[1]。
意涵
作為戰事終結的制度性標誌,其舉與露布報捷、班師獻俘同為戰爭收束程序的組成部分,標示軍事管制向常規治理的過渡。史籍中京師圍解、諸道罷兵之類記載,往往用以標記一次軍事危機的結束,是考察戰局起訖與地方社會恢復的重要線索。其與戒備的交替構成古代非常時期治理的完整循環,官府據以調整賦役徵發、市集啟閉與刑獄審斷,民間生產與商旅往來亦以此為復常之期[2]。
參考資料
- ↑ 淺析戒嚴,明德公法網,2007-12-24
- ↑ 中國古代咋閱兵?閱不好兵部尚書砍腦袋,鳳凰網,2019-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