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公約組織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華沙公約組織 |
---|
圖片來自維基 |
華沙公約組織(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亦稱華沙條約組織,簡稱華約組織或華約)曾經是為對抗西方資本主義陣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勢力而成立的共產黨國家政治軍事同盟。1955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加入北約後,歐洲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東德)簽署了《華沙公約》(又稱「蘇東條約」,全稱《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該條約由原蘇共中央第一書記赫魯曉夫起草,1955年5月14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署,東歐社會主義國家除南斯拉夫以外,全部加入華約組織;在亞洲方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外,其他社會主義國家都是華約組織觀察員。1990年兩德統一,東德退出華約,此後華約便逐漸陷入癱瘓狀態,但直到1991年華約組織才宣告解散。目前大部分原華約成員國在冷戰結束後都加入了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只有少數國家未加入北約。
華沙條約的組織機構(1955-1991)
政治協商委員會 | |||||||||||||||||||||||||||||||||||||||||||||
常設委員會 | 聯合秘書處 | ||||||||||||||||||||||||||||||||||||||||||||
裝備委員會 | 後勤委員會 | ||||||||||||||||||||||||||||||||||||||||||||
國防部長委員會 | 外交部長委員會 | ||||||||||||||||||||||||||||||||||||||||||||
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 | |||||||||||||||||||||||||||||||||||||||||||||
軍事委員會 | 總參謀部 | 技術委員會 | |||||||||||||||||||||||||||||||||||||||||||
聯合武裝部隊 一體化部隊 | |||||||||||||||||||||||||||||||||||||||||||||
- 政治協商委員會:為華約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締約國黨的第一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和外交部長組成。負責協商和決定締約國的國防、政治、外交和經濟等重大問題。下設常設委員會(駐莫斯科),聯合秘書處(執行機構,設在莫斯科)。
- 國防部長委員會:為華約的最高軍事機構。由締約國國防部長、華約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總參謀長等人組成。主要任務是研究共同的軍事政策及聯合武裝部隊的訓練、演習、組織建設等問題。
- 外交部長委員會:負責協商各締約國的對外政策。
- 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為華約的軍事指揮機構。負責對華約武裝部隊的領導、訓練、裝備和調動等。各締約國派一名將軍作為常駐代表,蘇聯國防部第一副部長任總司令,其他成員國的國防部長或副部長任副總司令。
“ | 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 ” |
— 華沙條約 第四條 第一款[1] |
成員國
成員國及觀察員國 | 所屬地位 | 官方語言 |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 成員國 | 俄語 |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 | 成員國 | 保加利亞語 |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 成員國 | 羅馬尼亞語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 成員國 | 德語 |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 成員國 | 匈牙利語 |
波蘭人民共和國 | 成員國 | 波蘭語 |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 成員國 | 捷克語 斯洛伐克語 |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 | 成員國(1968年退出) | 阿爾巴尼亞語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 觀察員國 | 越南語 |
蒙古人民共和國 | 觀察員國 | 蒙古語 |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 | 觀察員國 | 寮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