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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改教家(Reformers, English ),十六世紀英國的改教運動之所以能結出累累果實,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學術、政治、神學和社會的;但最重要的,還是因為有一班人肯全心投入更正教的教義,即使生命受到威脅仍然不悔。

宗教改革始於歐洲16世紀基督教自上而下的宗教[1]改革運動,通常指1517年馬丁·路德提出《九十五條論綱》,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出台為止的歐洲宗教改革運動。該運動奠定了新教基礎,同時也瓦解了天主教會所主導的政教體系。該運動打破了天主教的精神束縛,為西歐資本主義發展和多元化的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宗教改革期間,代表人物包括:馬丁·路德約翰·加爾文[2]約翰·衛斯理等。

目錄

簡介

其中最主要的領袖有比爾尼(Thomas Bilney,約1495~1531)、喇提美爾(Hugh Latimer, 1485~1555)、克藍麥(Cranmer)、弗里斯(John Frith,約1503~33)、丁道爾(William Tyndale,約\cs61494~1536)、利得理(Nicholas Ridley,約1500~55)、班斯(Robert Barnes, 1495~1540)、羅傑斯(John Rogers,約1500~55)與布雷德福(John Bradford, 1510~55)。他們全在1531~56年間以異端(Heresy554,Heresy)名義在火刑柱上被燒死;但其後在伊莉薩白一世在位期間(1558~1603),更正教的戰爭仍是得勝的,而主要透過福克斯(John Foxe, 1516~\cs687)的殉道(Martyrdom770,Martyrdom),給其後四世紀英國基督徒非常大的激勵。此外,丁道爾、弗里斯、利得理及克藍麥的作品,在神學上產生很大的影響力,幫助英國更正教運動能在本土生根。他們各人均從歐陸改教家(參改教運動的神學,Reformation Theology996,Reformation Theology)學到不少功課。路德(Luther750,Luther, Martin)在早期的影響,為後來同受尊崇的瑞士改革宗(Reformed Theology998,Reformed Theology)學者所調和;另外還加上威克里夫(Wyclif1253,Wyclif, John)及羅拉德運動(Lollard Movement;羅拉德者,即跟隨威克里夫的人,他們反腐敗,倡敬虔,及推舉聖經之權威)的工作,英國改教運動便開花結實了。

英國改教運動最重要的工作,是放在準確地翻譯(參聖經翻譯,Bible Translation212,Bible Translation)及傳播聖經的事情上。丁道爾一生即為此兩個目標而投身,把全部舊約及部份新約翻譯成英文,為英文聖經翻譯立下根基,影響力至今猶存;他為此目標焚膏繼晷,給更正教樹立榜樣,向後世人顯明︰教會的更新及人的得救,在乎真正認識神的道,以排除人在屬靈上的無知。他們相信聖經(Scripture1063,Scripture)的權柄及足夠,並且有一些實際的行動,那就是攻擊一切並非本於聖經的信仰與行為。他們以「迷信」為理由,排除天主教內一切不合乎聖經的東西,像煉獄(Purgatory972,Purgatory),靈修中使用偶像(參形像,Images610,Images),為死人禱告,冊封信徒為聖人(Saint1038,Saint),以及相信聖物和當代神跡(Miracle796,Miracle)等。同一時間,他們又對基督教的傳統有很大委身(參聖經與傳統,Scripture and Tradition1064,Scripture and Tradition),特別是早期教父的作品,會議(Councils320,Councils)與教父(參教父學,Patristic Theology910,Patristic Theology)更被視為釋經的楷模;不過他們認為教父也會有錯,故他們不會盲從傳統。

改教家第二個最關注的,就是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670,Justification)這教義。弗里斯是丁道爾最出色的同工,他最能說明這教義的力量(參A Disputation of Purgatory, 1531)。弗里斯反煉獄的原因,不僅因為聖經沒有提到煉獄,它整個教義與保羅(Paul911,Paul)的恩典(Grace519,Grace)觀有根本的衝突,特別是保羅明明指出,罪人是只靠耶穌基督得救,不是靠工作。任何在此之外的看法,對基督的十字架都是一種藐視,因為它認為基督的血不足以赦免人的罪(參罪咎與赦免,Guilt and Forgiveness531,Guilt and Forgiveness),亦低估了罪(Sin1083,Sin)的勢力,高估人的本性。相信十架的信息,就是要真真實實地洗淨自己的罪;基督徒生命中的苦難也可以是個煉獄,但它在人死亡之時就已然完成,一切都被潔淨了。弗里斯像其他改教家一樣,透過解釋揀選的教義來闡明恩典的道理;他完全肯定在救恩中神是先採取主動的那一位。

這樣說來,聖經與恩典的教義就成了其他一切改革的標準。反對他們的人常以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批評他們的恩典教義(參律法與福音,Law and Gospel710,Law and Gospel),使更正教徒要常強調好行為是信心的果子。以丁道爾為例,他就不斷利用盟約(Covenant322,Covenant)的概念來作解釋,引起有些人不公平地批評他為律法主義者。克藍麥1489~1556)用的是另一套說法,但目的仍是一樣,可見於他的經典作︰《論救恩》(Homily of Salvation)。他在那裡說因信稱義是「基督教最堅固的盤石與根基」,並且說明順服上帝是真正的信心的果子;沒有信心,人就不能得救。

英國改教運動最大的爭議是圍繞着彌撒(參聖餐,Eucharist423,Eucharist)這教義。克藍麥、弗里斯與利得理正是因這點,為了忠於他們對聖經的了解與信仰,而在當時社會冒生命的危險。他們堅持聖經的立場,持守因信稱義的教義,當然不會接受羅馬天主教神學(Roman Catholic Theology1028,Roman Catholic Theology)對此問題的解釋,結果為此而在火刑柱上付上生命。

利得理認為整個彌撒的爭辯,其實可以歸納為一個主要的問題︰到底我們在聖禮(Sacrament1036,Sacrament)用的,「是麵包的自然物質,或是基督自己的身體的自然物質」。倘若此問題的答案是基督的身體,我們就得接受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1175,Transubstantiation),以及對聖禮的崇敬,神父在祭壇獻的是犧牲的基督,和基督的血肉要被不配的人領受。此等思想均與改教家所了解的基督論和救恩論相違背,因為改教家認為基督的身體是在天上,酒與餅不過是身體的記號,而有信心的人(亦只有他們)是透過信心在靈裡面得基督的餵養;這些都是成熟的克藍麥所持守的觀點,也是《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要表達的信仰,特別是1552年版本,而三十九條(Thirty-Nine Articles1159,Thirty-Nine Articles)的聖餐觀亦是如此。

另一個爭辯的中心是教會論(Church284,Church)。改教家與羅馬天主教在教宗制(Papacy899,Papacy)的辯論,愈來愈變得是用神與敵基督(Antichrist138,Antichrist 敵基督)之間的爭戰來表達,意思是教宗正擔當着敵基督的角色。這方法令改教家以一個新角度來了解教會的歷史,並且對近來發生的事有一種神學的洞見。但在此之外,國家(State1111,State)的問題仍不好解決。克藍麥傾向於在教會內為國家(元首)保留尊崇的位置,然而對於不法的事,卻絕不會對皇室妥協。丁道爾在《基督徒的順服》(Obedience of the Christian Man)則指出,信徒對一切合法的權柄均應順服,不過他同時亦指出,基督徒最高的順服對象是神,不是人。有一個時期,這種論調造成教會與都鐸王朝(Tudor,指英國在1485~1603年間之王朝,執政者為亨利七世、亨利八世、愛德華六世、瑪麗皇后,和伊莉薩白一世)的聯盟;在此期間,此論調遇上許多實際的困難,有些還非常危險。後來,主要改教家在這問題上達到一致的意見,認為必須堅持基督才是教會的元首,祂要透過聖經來管治,祂要求的順服是無條件的;這思想直到今天仍然發揮影響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