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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貨提單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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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貨提單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艙面貨提單又稱甲板貨提單。這是指貨物裝於露天甲板上承運時,並於提單註明「裝於艙面」(On Deck)字樣的提單。

在貿易實踐中,有些體積龐大的貨物以及某些有毒貨物和危險物品不宜裝於艙內,只能裝在船舶甲板上。貨物積載於甲板承運,遭受滅失或損壞的可能性很大,除商業習慣允許裝於艙面的貨物如木材,法律或有關法規規定必須裝於艙面的貨物,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協商同意裝於艙面的貨物外,承運人或船長不得隨意將其他任何貨物積載於艙面承運。如果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於艙面,一旦滅失或損壞,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將失去享受的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但是,如果簽發的是表明承、托雙方協商同意的,注有「裝於艙面」字樣的艙面提單,而且實際上也是將貨物積載於艙面,那麼,只要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是承運人的故意行為

造成的,承運人仍可免責。否則即使貨物裝在甲板上而沒有批註,承運人對此要像裝艙內貨一樣負責。

為了減輕風險,買方一般不願意把普通貨物裝在艙面上,有時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不接受艙面貨提單。銀行為了維護開證人的利益,對這種提單一般也予以拒絕。

提單

提單亦稱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

實際業務中,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表現為三方面:

1.它是承運人應託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表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了貨物。

2.它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條款明確規定了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豁免,是處理雙方之間有關海洋運輸方面爭議的主要依據。

3.它是物權憑證。海運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提單是一種物權證明,持有人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進行轉讓,也可向銀行押匯。

按照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劃分,可以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一、記名提單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收貨人提取,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將貨物交給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

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收貨人之外的人員,即便該人員持有提單,那承運人還是要對此負責任,同樣的託運人也不能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收貨人之外的人員。

簡單來說船方交貨是認人不認單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這類提單已經失去了它的作用,並不具備物權憑證的功能,因此英國在1992年海上運輸貨物法中已經將這類提單歸為海運單。

二、不記名提單

不記名提單是指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註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類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便可轉讓。貨物到港後,任何人只憑此類提單都可提貨。

這類提單與記名提單不同的是船方只認提單,不認人。這類提單在交接貨物的時間相對簡單方便,但是提單一旦丟失或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會造成很大的風險,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

三、指示提單

指示提單,即按提單指寫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通常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的字樣。因此指示提單還可以詳細分為記名指示提單和空白抬頭提單。

1、記名指示提單,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Co.Ltd」。

2、空白抬頭提單有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並由託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

不記名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並由託運人在提單背面作空白背書,當然也可以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作記名背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