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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務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自然債務是法律債務之對稱。債作為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依是否能夠請求法律強制力之保護,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該分類體現了債與責任分離的理論。傳統上,債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三種權能,在效力上分別體現為債的請求力,保有力和強制執行力。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為自然債務而區別於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故有學者稱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並將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

自然債務的起源

自然債務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上自然債務以其無法律上的訴權而區別於法律債務。由於羅馬法不區分債務和責任,所以對於欠缺一般的法律要件的債務規定為自然債務。但是,隨社會之進步,法治之發展,該種理論已為很多學者摒棄,認為自然債欠缺的並非訴權而是勝訴權。以時效經過之自然債務為例,法律債務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權利人喪失的並非訴權,而是勝訴權,其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是由於原債務人取得永久之抗辯,使其權利不獲實現而已。關於自然債務與法律債務,有學者認為,「在法律(國家法制定法)產生前無所謂法律債務,一切債務也只能是源於自然法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乃是先在的,但制定法的產生使得一部分自然債被直接法律化,而未被法律化的自然債,則因制定法法律債的存在,其自然性也非此前那麼純粹。法律債的產生在某種程度上是在自然債的範疇內圈地,相較而言,法律債是封閉的,而自然債則是開放的」。所以,我認為,自然債與法律債之區別系因是否法定化,而所謂法定化關鍵在於賦予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以法律的強制保護。所以,自然債系指強制執行力欠缺之債務。

自然債務的類型

1、違反法律規定的債務。如法律明令禁止的賭博行為,我國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明令禁止賭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賭博是一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不生債的效力。因此,「賭債」並不是債務。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於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溯及於行為發生之初,因此,雙方所簽訂的「借貸合同」便也沒有法律根據,該「合同」也當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2、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甲乙兩人打賭:下輛汽車從身邊經過,如是雙號則甲給乙100元,如是單號則乙給甲100元,一輛雙號車從甲乙身邊經過,這時乙與甲之間的產生的債務就是自然債務。

3、法律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如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債務,這種債務原告起訴後,法院不主動審查是否已超過法律時效,如被告提出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有時效中止或中斷的證據,否則債權失去強制執行力。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4、無法定義務而給付的債務,如對法律上無贍養義務之親屬所為的扶養如養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民間借貸中無約定利息,而自願給付利息,子女對超過父母遺產部分債務的自願清償,坐檯小姐的坐檯費。此類債務如按照無效法律行為來處理,原物返還從而恢復原狀,結果反而不公平。

自然債務的處理方法

1、債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無法獲得勝訴權,也無法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2、債務人如自願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

自然債務的訴訟時效規則 自然債務的訴訟時效在《民法典》中有以下內容:

(一)自願履行部分自然債務,對餘款仍享有時效抗辯權;

(二)債務時效中斷,不因轉讓和催收而重新恢復起算效力;

(三)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可作為行使抵銷權標的;

(四)借款人就自然債務作出償還承諾,應視為重新確認。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