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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脅迫 [1]
外文名稱 stress;force;coerce
拼音 xié Pò
基本解釋 威脅強迫
出處 《後漢書·申屠蟠傳》
釋義
詞目:脅迫
拼音:xié Pò
基本解釋
威脅強迫
詳細解釋
威脅強迫。《後漢書·申屠蟠傳》:" 爽 (荀爽)等為 卓 (董卓)所脅迫,西都 長安 ,京師擾亂。"郭沫若《曼陀羅華》:"他夫人接着信自然會着急,我便拿着信去責備她,脅迫她,定然可以把她弄到門司去接他回來。"沙汀《淘金記》三:"她們又在利用生活負擔脅迫她了。"
法律術語
法律定義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規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4條第2款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58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司法解釋
69.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法(辦)發〔1988]6號)
生態學
英:Stress
在資源利用曲線上,系統適宜區之外到最低點或最高點之間的區間稱為耐受區,此時生物要遭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即脅迫。在生態學上,脅迫是指一種顯著偏離於生物適宜生活需求的環境條件。如高寒脅迫、強光脅迫、鹽脅迫等。
在脅迫中,生物面對較為惡劣的環境,會發生性狀改變,其中優端改變是農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