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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的具體形式很多,可以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地區、行業不同向橫向或縱向發展。聯營企業一般都形成對外稱呼的各聯營公司。

聯營企業按投資多少,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投資單位。聯營企業的形成是技術進步和社會化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聯營企業的種類

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具體如下:

1、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2、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3、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4、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聯營的分類

聯營可劃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三種。

1、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以資金、財產、技術等作為投資,共同經營,並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2、半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夥,沒有組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鬆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係,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區別

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區別在於,合營企業是指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聯營企業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合營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聯營企業一般涉足於控制層面,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合營企業是共同控制,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共同控制權。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聯營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特徵

中國現行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通過聯營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特徵包括:

(1)有獨立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聯營各方可以資金、技術、工業產權、勞務、廠房設備等出資,其出資財產同聯營企業各方的財產相分離,成為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

(2)聯營企業以及聯營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資格。這種雙層次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便於發揮聯營企業及聯營各方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強橫向經濟聯合。

(3)聯營企業法人的獨立經營並不應影響聯營企業各方的自主經營權。在完成聯營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任務的前提下,聯營各方仍可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獨立經營,在完成其任務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4)聯營企業法人的內部關係由其章程規定。這包括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加入和退出的手續,組織機構的產生和有關負責人的任免等。實踐中聯營企業法人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與其出資額相一致,它們對聯營企業法人的債務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