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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領地是指美國行政區劃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任何一個州。建立這些領地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建制管轄(由美國國會依組織建製法案通過承認)。美國合併建制領土在1789年至1959年間存在,有31個領土申請並獲得聯邦州地位[1]。美國直到1898年才擁有所謂「非合併領土」(也被稱為「海外領地」或者「島嶼地區」),直到今天還繼續控制着其中一部分地區。
歷史
歷史上大多數美國領土,包括所有那些最終成為美國各州的領土,都是合併建制領土,也就是說議會為了這些合併領土建立了地方公民政府。直到20世紀美西戰爭爆發,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差異並沒有顯現。戰後美國獲得的領土包括菲律賓,關島和波多黎各。而在這之前美國都是通過兼併的方式獲得領土,而這些領土都是「事實上」的合併領土。
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區別在193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判波多黎各人民訴殼牌石油公司的案子中獲得法律解釋[2],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裁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只是提到「領土」)適用于波多黎各,雖然後者不是美國的合併領土。(參看:島嶼案例和鳥糞島法案)
在當時來說「非合併領土」這個詞主要指的是島嶼區。現在只有一個合併非建制領土巴爾米拉環礁。相反地,一塊領土可以是建制領土而不需要同時是合併領土,一個同時代的例子即是波多黎各。
合併領土與非合併領土
美國所謂的合併領土(英語: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指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特定地區,美國國會裁定美國憲法完全適用於美國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例如公民權利,陪審團審判等)。合併領土被認為是美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一塊領地而已。
相對的非合併領土是一個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地區,美國國會裁定只有美國憲法的某些部分適用於這些地區。非合併領土本質上是殖民地,根據憲法第六條規定即聯邦法律效力優先於州法律的原則,依據美國國會選訂適用之美國憲法,接受管轄。
成為合併領土對於一塊領土來說是一個永久的狀態。一旦合併就無法去除這個狀態;也就是說它就再也無法從美國司法裁判權中得以豁免(有某些例外的情況;有部分美國合併領土基於邊界和解的安排已經轉讓給外國政府,參看Rio Rico)。在這裡「合併」這個詞不涉及建立一個公民政府的行為(例如一個城市或小鎮)。
建制領土和非建制領土
美國國會通過組織建製法案(Organic Act)以正式宣告其建制領土(英語:Oraganized Territory)政府系統的建立。這種領土既可以是非合併領土也可以不是,自從1959年夏威夷成為美國第50個州之後只有非合併的建制領土存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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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地圖看世界;美國領土分類及美國地緣優勢,搜狐,2019-03-08
- ↑ 為什麼波多黎各並不屬於美國50州的一個,公民卻具有美國身份。波多黎各在國際上到底是什麼地位,算國家嗎?,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