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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分法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和價格分值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並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綜合評分法評分相同的情況下,第一中標候選人如何確定?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得分相同的,應推薦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七條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並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政府採購採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設置多少?

1.政府採購招標項目價格分設置是不是沒有上限的規定?

答:是的,除政務信息系統採購外,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規定,沒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價格分值設置過高,會導致越來越接近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就失去了意義。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第九條政務信息系統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當採用綜合評分法;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當採用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採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採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於貨物或服務的,由採購人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2.採用固定價採購,可以不設置報價作為評審因素嗎?

答: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因此,服務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若採用固定價格,評審因素中可以不設置報價作為評審因素。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3.綠化保潔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價格分如何設置?

答:在實踐中,只有綜合評分法才涉及價格分設置。綠化保潔服務技術、服務標準化很強,多採用公開招標最低評標價法。如採用綜合評分法,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

4.政府採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超60%合規嗎?

答:合規。《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只對價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卻沒有上限要求。但是,這也並不意味着採購人可以無上限地隨意設置價格分值,因為分值越大,評分方法越接近「最低價評標法」,「綜合評分法」就失去了意義。

5.競爭性磋商貨物、服務的價格分值分別是多少?

答:競爭性磋商採購只能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只規定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未對工程採購評標辦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採購根據項目需要合理設置即可。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採購項目中含不同採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採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6.競爭性磋商採購貨物,綜合評分中報價分值設置60分合理嗎?

答:合理合法。競爭性磋商中,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60分為最高上限(百分制)。

7.競爭性磋商採購工程,可採用平均值作為基準價嗎?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採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在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後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因此,不允許採用參加磋商供應商的最後投標報價平均值作為磋商基準價。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

8.工程項目競磋,報價評分必須採用低價優先法嗎?

答:工程類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

9.工程裝修採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值有限制嗎?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的工程裝修採購項目,評分標準報價的分值有限制嗎?《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說的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沒有說工程,那請問工程是隨便多少都可以嗎?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數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比照《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即30%,效果較好,獲得各方認可;當地財政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可以參照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中的評審因素和價格權重。

10.小額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嗎?

答:可以參照競爭性磋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設置: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採購項目中含不同採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採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在本項目的採購標的中,如果材料、設備的價格占比是最高的,則應按30%來作為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費用占比是最高的,則可按10%來作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項目的預算占比中,材料、設備會超過50%,在工(人工)、料(材料)、機(機械)中占比應該是最高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