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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制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係,同時是一種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和經濟核算,採取獎勵和制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係和制度。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如私營企業的經理與董事會的關係、董事與股東的關係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經濟責任制實行的主要範圍

國家機關之間,如政府對人大,上級對下級;國家與公有組織之間,如國有企業對出資的機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個人與組織之間,如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對其委派機關,個人承包者對集體、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如實行內部承包或崗位責任制等。

經濟責任制的特徵

1、經濟責任制是一種角色化的法律關係;

所謂角色化,是指其將角色設置及權義、利益與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責任相聯繫,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制度選擇的客觀要求,也是實踐社會主義經歷了「行政約束模式」之後走向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2、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利益關係;

所謂利益關係,是指通過法律形式化的規定,保護所有者和其他產區人的權利,再由權利人根據市場原則自行妥當安排組織內部的利益關係 就必須對組織及其內部角色利益關係進行調整。

3、經濟責任制是一種經營管理關係;

所謂經營管理關係,是指在經濟法調整領域應當有着不同於行政管理體系的體制,而是應當針對其所服務的目的而進行有效的調整。

4、經濟責任制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所謂集中與民主的統一,其是指經濟責任制通過責任和承諾,在強化集中小國的4、同時,通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序運作,實現決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其要求健全公有制及其主導的組織內部的責任制,協調好它與法人治理、公有製成員民主參與和管理之間的關係。

經濟責任制的分類

經濟責任制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1.根據經濟責任制產生依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主體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際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去解決。許多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中間都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責任、權利(力)、義務以及程序作出了規定。一般經濟責任制通過普遍性規範來加以確認,有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的普遍性所帶來的抽象性、原則性,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較低,法律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因而容易出現濫用權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依法由個別性的法律規範、章程、契約等來規定某一類具體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義務均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確。如承包租賃經營制度和資產占有負責制;公有主體同其委任者之間以協議、責任狀等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由特別法對某一企業的設立和運作作出專門管理等。特殊經濟責任制有利於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利(力)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但是,具體確定權利義務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耗力,當事人談判力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難以實現整體公正,如果權利義務規定過細,有可能在長期關係性契約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了國家參與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2.依據經濟責任制中的具體法律規範的構成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或稱為消極經濟責任制和積極經濟責任制或靜態經濟責任制和動態經濟責任制)。

一般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指標、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於確立一定職位或角色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而,往往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如我國已有的國有競爭性主體中內部經濟責任之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總工程師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等等,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範確立起一定職位的責權義利;與之不同的是,經濟責任制中的另外一種,則是由經濟責任制的三個子制度(法律規範的五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即經濟職責、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三個子制度構成的,也就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經濟指標和經濟考核等五個部分組成,這是一種完整的經濟責任制。如我國既有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扭虧為盈責任制等等。

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於確立起一定職位和角色相聯繫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而後者在於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其直接來自於「目標管理」.這種劃分是經濟法上的一種極為重要的分類。

3.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所調整的法律關係的側重點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

經營責任制側重於調整財產關係的法律關係,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租賃制度、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等。經濟法律主體通過對財產的運營來實現責任目標。而組織管理責任制則側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法律調整,如經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董事責任制等,注重於上下級的職責劃分與分工合作。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特性,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調整方式。一般而言,對於財產性的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律來對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利安排加以調整;對於組織管理性的經濟責任制,則通過對不同層次、部門的職責、權限的劃分來實現。這種劃分是相對的,經濟法本身具有組織管理因素和財產因素的統一性。這兩種經濟責任制都是極為必要的。

4.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依照經濟責任制存在的範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內部責任制是組織內部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經濟目標責任制;外部經濟責任職責是在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如資產經營責任制等。當然,有的經濟責任制既可以是內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這種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存在於公有制內部,相反,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同樣需要經濟責任制對其經濟管理及經營作出規範與制約。

5.經濟管理機關責任制、公有經營組織責任制與非公有組織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的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經濟法律主體的不同作出上述劃分。這一划分的意義在於不僅僅是企業、公司需要經濟責任制來規範其經營管理,對於經濟管理機關、非公有組織同樣需要責任制.如四川省出現的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就是一種經濟管理機關中的責任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經濟法上的經濟責任制主要指發生於公有組織之間、組織內部的責權利關係。廣義的經濟責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組織內部的責任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