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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屋是由新加坡建屋發展局承擔建築的公共房屋,為大部分新加坡人的住所。
介紹
馬來西亞的組屋大部分分布在大城市,如吉隆坡、檳城、新山等,大部分為二房式,多提供給中下階層及貧窮家庭居住。馬來西亞的組屋逐漸減少,政府興建人民組屋代替組屋。人民組屋與組屋的不同點是人民組屋的住戶不擁有房子的擁有權,房子擁有權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給予那些在零度木屋計畫下,被迫搬走的家庭居住。住戶每個月必須繳交房租給政府。
歷史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獨立初期的50年代末至60年代,為了讓中下階級及貧窮人士能有住所,於是政府在各個城鎮,如吉隆坡、八打靈再也、檳城、新山、怡保、巴生、馬六甲等之市中心開始新建高樓層的組屋,如吉隆坡市中心在這段期間就出現了蘇萊曼組屋(英語:Sulaiman Courts,建於1957年,樓高11層,共有295個單位,於1986年因市中心Sogo百貨的建設而被拆除)、東故阿都拉曼組屋(英語:Pekeliling Flats,俗稱「17樓」,建於1964至1967年間,在2006至2014年,3棟組屋建築被拆除)、拉薩組屋(英語:Razak Mansion,1968年完工,15座四層式組屋共有600個單位)、斯里雪蘭莪組屋(英語:Sri Selangor Flats,由於落在辛炳路,因此也常被稱為辛炳組屋(San Peng Flats),1972年竣工,共有6棟建築、每棟16層高)等組屋群。[1]不過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馬來西亞政府已開始逐漸減少興建組屋。1996年被提出,以取代獨立初期所推行的組屋計畫,人民組屋與組屋的不同點是人民組屋的住戶不擁有房子的擁有權,房子擁有權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給予那些都市更新計畫下,被迫遷移的家庭居住,住戶每月必須繳交房租給政府,在計畫推行初期,亦有部分係採用低廉的售價販售給人民。人民組屋計畫於1998年開始在實現。
新加坡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後,新加坡被授予自治。其住房短缺問題,在戰前就已經存在。但由於低利率以及戰爭的損害,進一步加劇了居住方面的問題。
1947年,英國房屋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新加坡有『一個世界上最糟糕的貧民窟,是文明社會的恥辱』」。新加坡平均每人建築密度在1947年高達18.2,高層建築則頗為罕見。
1959年,住房短缺的問題仍然相當嚴重。在一份建屋發展局文件中提到,預估在1966年,30萬人口將居住在棚戶區,25萬住在郊區或是市中心骯髒的店屋裡。
1959年,人民行動黨認識到住房問題需要急切關注,在其競選活動中,承諾在勝選後將提供廉價房屋予窮人。當其贏得選舉,並組成新民選政府後,即立刻採取行動,以便解決住房短缺問題。新加坡政府隨後通過建屋發展法令,於1960年取代原有的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建屋局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由新加坡政府列出的一致宣言,政策目標是促進社會的凝聚力和愛國主義。1968年,新加坡公民被允許使用他們的養老保險基金中央公積金購買自己的家園,新加坡政府並租房給他們入籍該國的人士,作為進入新加坡境內工作的回報。
組屋種類
- 一房式:客廳、飯廳和臥室為一體的組屋,現在大部分已經被拆除,俗稱「一房半廳」。
- 二房式:一個客廳、一間臥室,部分為貧窮家庭申請政府住房臨時住所
- 三房式:一個客廳、兩個臥室,是現在修建的最小單位。
- 四房式:一個客廳、三個臥室。
- 五房式:一個客廳、一個飯廳、三個臥室的組屋。
- 六房式:一個客廳、一個飯廳、四個臥室的組屋。1990年代修建的也叫「公寓式」。
- 雙層公寓式:雙層組屋單位,一般下層為客廳、飯廳、廚房和儲藏室,上層為臥室。
設計
組屋的設計與香港的公共屋邨相似,有鐵閘、大門。惟一不同的是,地下不設大閘、管理員,保安遠比香港寬鬆。
關於組屋的規例
建屋發展局的規例只讓新加坡公民購買新組屋,而永久居民則只可以在二手轉賣市場上購入組屋。在組屋購入後,一般上必須在屋主住滿五年後才可轉賣。建屋發展局規定一個完整的家庭只能同時擁有一間政府組屋,另外對單身人士購買組屋,建屋發展局也有相當多的限制。
參考文獻
- ↑ 辛炳組屋,隆市心臟地帶的另類天地. The Malaysian Insight. 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