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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漿劑是一個科技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糖漿劑指含有藥物或芳香物質的濃蔗糖水溶液,供口服使用。含糖量應不低於45%(g/ml)。蔗糖及芳香劑等能掩蓋藥物的不良氣味,改善口味,尤其受兒童歡迎。糖漿劑易被微生物污染,低濃度的糖漿劑中應添加防腐劑。常用的防腐劑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用量不得超過0.3%,對羥基苯甲酸酯類的用量不得超過0.05%。防腐劑對微生物的抑制作用有一定的選擇性,故常使用混合防腐劑以增強防腐效能。

特點

溶液型液體藥劑是指小分子藥物或離子(直徑在1nm以下)狀態分散在溶劑中所形成的液體藥劑。常用的溶劑有水、乙醇、甘油、丙二醇、液狀石蠟、植物油等。屬於溶液型液體藥劑有:溶液劑、糖漿劑、甘油劑、芳香水劑和醑劑等。這些劑型是基於溶質和溶劑的差別而命名的。從分散系統來看都屬於的分子溶液(真溶液),從植被工藝上來看,這些劑型製法雖然不完全相同,並各有其特點。

糖漿劑是指含有藥物或芳香物質的濃蔗糖水溶液。糖漿劑中的糖和芳香物質可以掩蓋某些藥物的苦、咸等不良氣味,使藥物容易內服,尤受兒童歡迎。

質量要求

1、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澄清。貯存期間不得有發霉、酸敗、產氣或其他變質現象。允許有少量搖之易散的沉澱。

2、糖漿劑應規定pH值與相對密度標準。

3、裝量及微生物限度檢查應符合《中國藥典》2005年版(一部)附錄製劑通則的有關規定。

分類

可分為:單糖漿(85%)、藥用糖漿、芳香糖漿。

單糖漿

為蔗糖的近飽和水溶液,其濃度為85%(g/ml)。64.7%(g/g)不含任何藥物,除可供製備藥用糖漿的原料外,還可作為矯味劑和助懸劑。

藥用糖漿

為含藥物或藥材提取物的濃蔗糖水溶液。具有一定的治療作用。其含糖量不低於45%。

芳香糖漿:為含芳香性物質或果汁的濃蔗糖水溶液。主要用作液體藥劑的矯味劑。

成分

(a)糖漿劑中的蔗糖

製備糖漿劑所用的原料蔗糖應符合藥典規定。蔗糖屬於雙糖類。其水溶液較穩定,但在有酸的存在下,加熱後易轉化水解生成轉化糖(葡萄糖與果糖)。此兩種單糖在糖漿劑中都隨加熱時間的長短而或多或少的存在。轉化糖具有還原性,可延緩某些易氧化藥物的氧化變質。但轉化糖過多對糖漿的穩定性也有一定的影響。故有的藥典規定轉化糖不得超過0.3%。所用的附加劑有防腐劑、矯臭劑、助溶劑等均應符合藥用要求或衛生法要求。

(b)糖漿劑中的防腐劑

糖漿劑中的主要附加劑為防腐劑,含糖量低的糖漿劑容易增殖微生物,空氣中的酵母菌、黴菌對糖漿劑可致發酵、生霉、酸敗及產生渾濁現象等,應加入適宜的防腐劑防止。

常用於糖漿劑中的防腐劑有羧酸類及尼泊金類。羧酸類中常用0.1~0.25%苯甲酸,0.05~0.15%山梨酸;此外也可用丙酸。此三種羧酸的鈉鹽也可應用,但濃度應提高,如苯甲酸鈉常用濃度為0.15-0.35%。三種羧酸在化學上屬於低級脂肪酸,在水溶液中很少電離,大部分保持分子態,對微生物的抑制作用主要是分子態,故使用此類防腐劑時,在酸性條件下效果為佳。對人體的可接受量,苯甲酸為5.0mg/kg·d,山梨酸為5.0mg/kg·d丙酸為10mg/kg.d。尼泊金類對黴菌的抑制效能較羧酸類為強,對酵母菌的抑制效能不如羧酸類,對細菌的抑制效能較弱。此類防腐劑的用量,毒性較低,廣泛用於糖漿劑、煎膏劑的防腐,適用於弱酸性和中性的藥液,但仍以偏酸性效果為佳。介質的最適pH值,甲酯和乙酯為6.0以下,丙酯為7.0以下,超越界限時,防腐效果減弱。甲酯在pH值3.0~6.0的水溶液中,1000C加熱2h或1200C加熱30min均穩定。但pH值升高時,受熱後則可測出其分解,用化學動力學加速試驗,計算出250C時,甲酯在不同pH條件下的半衰期不同。尼泊金類在水溶液中,當pH值在7.0以上時,受熱後有較明顯的分解,丙酯比甲酯較穩定。

液體藥劑中含低濃度丙二醇時,可加強尼泊金的作用。在內45%糖漿中加入甲酯0.1-018%與乙酯0.25%時,對黴菌和酵母菌的防腐效果不顯著,如再添加班費2-5%。丙二醇時,防腐效果顯著提高,而單用2~5%丙二醇時,無防腐效果。乙醇存在於醇浸出製劑的糖漿劑中時,兼有輔助防腐作用,其成品中常保留一定濃度的乙醇量,一般認為較適宜的防腐濃度為15~25%。

揮髮油類或其中所含的成分具有不同程度的輔助防腐作用及兼有芳香矯味作用,如桂皮油、桉葉油、橙皮油、檸檬油或桂皮醛、紫蘇醛等。揮髮油的常用量為0.06%左右;栓皮醛0.01%時能抑制生霉;0.1%時可抑制發酵,揮髮油混合使用時效果可增強,如含蔗糖40%的稀糖漿,加0.04%為橙皮油、0.01%八角茴香油和5%乙醇的混合防腐劑,可達到抑霉和抑發酵效果。

醫學規定

糖漿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含蔗糖量應不低於45%(g/ml)。

二、將藥材按各該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提取,濾過,濃縮,或將藥物用新沸過的水溶解,加入單糖漿;如直接加入蔗糖配製,則需煮沸,濾過,並自濾器上添加適量新沸過的水至處方規定量。

三、應在清潔避菌的環境中配製,及時灌裝於滅菌的潔淨乾燥容器中。

四、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如需加入防腐劑,山梨酸和苯甲酸的用量不得超過0.3%(其鉀鹽、鈉鹽的用量分別按酸計),對羥基苯甲酸酯類的用量不得超過0.05%,如需加入其他附加劑,其品種及用量應符合國家或衛生部的有關規定,不影響製品的穩定性,並注意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必要時可加入適量的乙醇、甘油或其他多元醇。

五、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澄清。在貯藏期間不得有酸敗、異臭、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含有藥材提取物的糖漿,允許有少量輕搖易散的沉澱。

六、糖漿劑一般應制定相對密度、pH值等項目檢查。

七、糖漿劑應密封,置陰涼處貯藏。

裝量:單劑量灌裝的糖漿劑應作裝量檢查。

檢查法

取供試品5瓶,將內容物分別倒入經校正的乾燥量筒內,在室溫下檢視,每瓶裝量與標示量相比較,少於標示量的應不得多於1瓶,並不得少於標示量的5%。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