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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稅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筵席稅,是對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消費行為稅,該稅是實行有起征點的幅度比例稅率。消費程度不同,所徵收的稅率也不同。筵席稅是特種消費行為稅的一個稅目。

筵席稅的目的是為了資助餐館和酒店提供的服務,以及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和體驗。這種稅的徵收可以為餐館和酒店提供資金,用於改善設施、提高服務質量、提供更好的餐飲選擇等。

2008年,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的行政法規宣布失效或廢止。即我國筵席稅該年已經取消了。

筵席稅的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筵席稅的納稅人。

筵席稅的徵稅對象

筵席稅的徵稅對象是舉辦筵席的活動,具體包括:婚喪嫁娶、宴請賓客等舉辦筵席的行為。筵席稅是一個地方稅種,是否徵收,由地方各級政府確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全部價款,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和飲食業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各種價款。

筵席稅的稅率

筵席稅採取按次從價計征,稅率採用15%-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筵席稅的起征點

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200-500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起征點幅度內確定。

筵席稅的徵收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征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筵席稅的發展歷程

「筵席稅」在民國時期,初始一些地方自定辦法對舉辦筵席者徵稅。後來國民政府開徵筵席稅,並對起征點和稅率多次進行修訂。建國後,1950年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決定開徵特種消費行為稅,筵席稅是其稅的稅目之一。1951年進行行為規範,頒布《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1953年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把筵席稅併入營業稅。八十年代後期,由於大吃大喝,奢靡浪費之風盛行,國務院於1988年9月22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開徵筵席稅。在實行的過程中,對增加財政收入和提倡節儉風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筵席稅不僅稅負過高,徵收成本高,失去調節經濟發展作用,而且對於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抑制了個人消費。到了二十世紀初,我國各地方相繼取消筵席稅。2008年,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的行政法規宣布失效或廢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