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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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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等標期屬於招投標行業一個通俗的說法,意思就是指「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一般要求不少於20日。

招標人可與投標人約定縮短等標期嗎?

問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通常我們將發出投標文件至投標截止不少於20日,稱為「等標期」,目的是使供應商獲得招標信息並編制招標文件。那麼,等標期能不能縮短呢?

回答:舉例說明:一個因縮短等標期引起的質疑投訴案例:一個招標項目購買標書時間已經截止,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約定後縮短等標期,並且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簽字確認。中標結果公告發布後,供應商質疑稱,「擅自縮短等標期,屬於違法行為。當時承諾同意縮短是被迫的,採購代理機構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法定的內容。」

近些年來,供應商維權意識增強,有的還專門聘請律師團隊,以期通過這種合法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其實我們國家等標期不算長,按照國際慣例,等標期規定不少於40日。在《政府採購協定》(簡稱GPA)中等標期分為一般等標期和特殊等標期兩種,一般等標期為40日,特殊等標期,比如電子採購,規定可以縮短到不少於10日。

業內專家認為,無論什麼情況,都不能縮短等標期。法律規定的20日等標期,主要是為了讓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可以參與到招投標活動當中,相對較長的時間有利於更多的投標人獲得招標信息,最終最大限度地實現競爭。

現在各省市建成了電子化招標採購系統,基本實現了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在全面推行互聯網+採購模式下,電子招投標等標期確實沒必要留那麼長時間。但是這需要接下來政府採購法修訂中予以明確,在沒有修訂之前,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前面案例中的問題是在購買標書截止時間後縮短了等標期。在採購實踐中,還有一些採購單位會在標書提供環節就下手——縮短標書提供期限。那麼,招標文件應該發售多長時間較為合適呢?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

就招標文件發售的期限,各地做法不一。業內專家認為,招標文件持續發售時間過短或過長,都將不利於政府採購活動的開展,但以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例如公開招標,要給足購買標書的時間,甚至在投標截止之前都應當允許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因為招標的本質就是要營造充分競爭的環境,充足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可以給更多供應商機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標不足三家的情況。參加的供應商多還可以給招標人更多的選擇機會,這樣選到優秀中標人的機會就越大。隨意縮短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就等於縮短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的時間,減少了潛在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甚至易成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藉口。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此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

招標文件發售期是否計算在等標期?

問題:某項目於4月26日發布招標公告並出售招標文件,5月17日開標,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日期為5月2日。如果不計算開始出售文件當日和開標當日的時間,剛好夠法定的2標時間。

現在招標文件發售用去6天,只剩餘14天。那麼,5月17日開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回答:《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該條款規定的最短不少於20日,是指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截止之日的時間間距,如公告發售當日開始發售文件,發售期滿足5日以上,且從開始出售文件之日直至開標之日滿足20日,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正常開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