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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責任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的觀點,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其中,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包括擁有票據的收款人和從轉讓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受讓人。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票據責任的承擔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承擔票據責任(付款責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擔付款責任;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時承擔付款責任;

(4)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得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責任

票據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票據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兩者的區別在於:

1、票據責任具有雙重性,而民事責任則不具有雙重性。票據責任的承擔者,即票據債務人,具有付款和擔保的雙重責任。這時由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所決定的。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使得產生於同一票據上的眾多票據行為彼此獨立,互不影響,互不依賴,即使某一票據行為無效,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受任何干擾和妨礙。

2、票據責任具有連帶性,所有票據當事人對持票人均負有共同的責任。民事責任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雙方協商的約定時才承擔共同責任,才具有連帶性。多數情況下,均屬於一人責任,自己責任,法律後果完全由一個人承擔,而不連帶他人。

3、票據責任以票據上所記載的事項為準,而民事責任則以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責任內容為準。承擔責任的方式和尺度完全由法律嚴格規定。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靠票據上的文義來確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時,只能依據單據上記載內容,而不得以票據以外的證據方法來變更或補充其權利。

4、票據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最重要的不同在於:票據責任是以金錢給付義務,它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而這種票據授受、簽章等形式意義行為的產生,並不反映導致票據授受的具體交易形態或原因。民事責任則基於違反合同的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而產生,它是違反具體交易形態中的義務或侵害某種具體權利的結果。

票據責任和票據權利的比較

票據責任和票據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追索權是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進行追索,具體追索對象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來確定。這些對象是票據中的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不必按照先後順序,可以任意順序向匯票債務人進行追索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