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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票據債務人是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向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其中,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追索義務人的連帶責任

由於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簽章的順序前後,因此,所有票據債務人都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有以下內容: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對於持票人追索的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的費用,各自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並不是只清償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自己認為應當清償的部分。

(2)票據債務人對於持票人的追索,無論是對自己一人的,還是對數人的,都應當履行償還義務,不得以只對自己一人而加以拒絕。因為每個被追索人都負有清償全部票據債務的責任。

(3)票據債務人清償了被追索的票據金額和利息、費用後,即取得了該票據權利,如果還有前手的話,可以繼續向其前手人追索。

票據債務人依法履行了清償義務時,有權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據、有關的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要求追索人出具收到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收據,以便於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

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

在票據關係中,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持票人的權利。而票據抗辯,則是票據債務人的權利。所謂「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1)「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生缺陷或票據行為發生缺陷。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此種抗辯的事由,出於在形成票據關係的基礎關係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係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係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

那麼,票據抗辯是絕對的權利嗎?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是因為票據抗辯與一般的民事抗辯有着很大區別。首先,在一般的民事關係中,民法上的抗辯,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而相比之下,票據關係上的抗辯就不能這樣隨票據背書流通而繼續對抗新的持票人。否則,票據就不可能進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進的票據是不是有抗辯事由,擔心自己的票據權利缺乏保證。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各國都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切斷原則」,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舉例來說明這種關係: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方作為買方簽發一張遠期票據結乙方。其後,乙方因對丙方有欠款,又將該票據支付給丙方。在這個過程中,乙方沒有向甲方履行交貨的義務。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這就是所謂「抗辯的切斷原則」。

但是,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也不能絕對化,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例外,這主要是針對某些有惡意行為的持票人與前手人串通來欺詐票據債務人。比如:在上述甲方與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中,丙方明知乙方沒有能力履行交貨義務,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貨義務,而從乙方處取得該張票據,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票據抗辯就同時可以對抗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麼,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再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因未給付對價,該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