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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介紹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用來發電、供電的公共設備,如電廠、變壓器、輸電設備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多是為了貪圖錢財。

按照中國刑法第118條、119條之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附屬設施;(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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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