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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無線電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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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無線電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調處理轄區內無線電管理事宜;按照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收取無線電[1]管理費;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及干擾協調、查處工作,查處未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管理所屬無線電監測站的工作。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等工作。

單位地址:石河子市北三路122-10號

相關資訊

無線電台識別碼核發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包括名稱、適用範圍、事項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等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台識別碼的,適用於本指南。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

(三)《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

(四)其他相關無線電台識別碼管理規定。

四、受理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的無線電台識別碼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及相關無線電台識別碼管理規定等;

(二)申請的無線電台識別碼應符合國家關於無線電台識別碼的分配規劃;

(三)有可用的無線電台識別碼資源;

(四)擬使用無線電台識別碼的無線電台(站)應是固定電台(工作頻率28MHz以下)、航空電台、航空器電台、海岸電台、船舶電台、廣播電台、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電台、業餘電台等國家規定須核發無線電台識別碼的電台類型;

(五)擬使用無線電台識別碼的無線電台(站)應為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許可。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函並附有關申請表格(原件,兩份);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台址、設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兩份);

(三)相關的無線電台執照[2](複印件,兩份)。如與無線電台執照同時申請的,應按照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許可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十、申請接收

申請人將材料提交至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66號水清木華25樓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許可的,核發無線電台識別碼。如與無線電台執照同時申請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的同時核發無線電台識別碼。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無線電台(站)需要變更、增加無線電台識別碼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

十二、辦理方式

申請人可以現場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需要扣除的許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關內容執行。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無線電台識別碼使用批覆,或與無線電台執照同時發放。

十六、結果送達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審批結果。申請人憑受理告知書及有效身份證件現場或通過郵寄等方式領取審批結果。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

十八、諮詢途徑

諮詢單位: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