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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寶山 (死刑犯)
圖片來自網站名稱

白寶山(1958年|11月6日|1998年|4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20世紀末的重大連續殺人案的元兇。在新疆北京河北先後作案15起,共殺害包括警察、軍人、獄友、作案同夥和無辜群眾在內的17人,搶劫現金140餘萬元人民幣。白寶山僅受過不完全的小學教育,卻擁有極高的犯罪心理素質、反偵查手段與射擊技術。白寶山被抓獲後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搶劫罪判處白寶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被槍決。白寶山是中國犯案程度極深的殺人犯之一,其犯罪事件後來被拍成電視連續劇《中國刑偵一號案》。

作案列表

時間 地點 受害者 犯罪行為 使用武器 贓物
1993年9月 新疆石河子新安監獄 李寶玉(獄友) 殺害 鐵榔頭
1994年3月20日 新疆石河子新安監獄 傅克軍(獄友) 殺害 鐵榔頭
1996年3月12日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牧民 威脅 未知 3包步槍子彈共225發、50發手槍子彈
1996年3月31日21點40分 北京市石景山高井熱電廠 值勤武警 砸傷 鐵棍 五六式半自動步槍
1996年4月7日23點15分 北京市某裝甲兵司令部 哨兵 開兩槍 步槍
1996年4月8日0點15分 高科技園區實興大廈 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隊巡警 槍戰並擊傷四名 步槍
1996年4月22日1點45分 北京市豐臺區八一射擊場 哨兵 三槍致其死亡 步槍 空彈夾和槍套(後當場丟棄)
1996年7月27日1點 河北省徐水縣中國人民解放軍某師高炮團彈藥庫 三名哨兵 死亡2人重傷1人 步槍 81-1自動步槍一支
1996年12月16日12點20分 北京市德勝門煙市 李玉花(女攤主)和三位男子 攤主死亡3人重傷 自動步槍 現金65170元
1997年7月5日18點 新疆141團場軍械庫 庫房軍犬兩隻 殺害 步槍
1997年7月6日4點 新疆 過路人 殺害 步槍 錢包
1997年7月29日 147團場15公里外 農民 殺害 步槍 摩托車
1997年8月8日 149團場一營警務區 姜玉斌(警長)、時春勇(治安員) 殺害 步槍 54式手槍
1997年8月19日 烏魯木齊市邊疆賓館 市民 致7人死亡(包括2名新疆大學附屬中學高中生)5人重傷 所搶得槍械 現金約140萬元
1997年8月26日 新疆天山天池大鍋底坑 吳子明(犯罪同夥) 槍殺 手槍、鐵錘

落網

確認

1997年11月5日,新疆石河子刑警大隊向北京市公安局發送明傳電報。 通報白寶山與模擬畫像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相像,請協查|新疆石河子刑警大隊電報

抓獲

1997年11月5日19點,4名北京市公安幹警來至白寶山所在處,位於模式口白母親家,一名警察對開門的白寶山說戶口批下來了白寶山曾經在北京市公安局辦理戶口,但因有犯罪記錄沒有辦成,要求其跟隨去派出所辦手續。

白寶山的第一反應是被謝宗芬出賣,於是冷靜地說要進屋拿件衣服,實際上拿槍準備攤牌。當時母親從房間正走出來,問其發生了什麼事,白寶山不想在母親面前殺人因此放棄抵抗,跟隨警察離開。

主犯白寶山落網當夜,警方連夜提審白寶山,白寶山當即交代所有罪行。6日,謝在老家被公安局帶走審訊,在與白寶山分手的4天內花費贓款近3萬元人民幣。9日,謝宗芬被押解到北京。12月3日,白與謝被押往烏魯木齊。

審判

1998年3月3日,上午10時,白、謝持槍搶劫殺人案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正式開庭。白、謝在庭上對於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法庭對白寶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進行了法庭調查,最後判決:白寶山犯有殺人罪,搶劫槍支罪,搶劫公民財產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巨大,依法判處白寶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案犯謝宗芬犯有搶劫罪、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白寶山的大弟免於刑事起訴,無罪釋放。|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處決

白寶山於1998年4月在新疆被處以槍決。

涉案其他罪犯

吳子明

原因盜竊而坐牢,獄中結識白寶山。出獄後任新疆石河子市147團警衛,1997年白寶山找到他並提議合作,吳子明隨即辭職並與白寶山一同參與策劃實施了烏魯木齊邊疆賓館劫案等案件。後因白寶山不願將犯罪所得的50%分給吳子明,於1997年8月26日被其槍殺於新疆天山天池。吳子明會見白寶山前隱約察覺到他可能要殺其滅口,臨死前3天曾交給弟弟吳子兵寫有白寶山北京住址與謝宗芬四川住址的筆記本,並叮囑他假使一個月後都沒回來,則說明他已被白寶山殺害,請他帶着筆記本去報案。警方沒有一張吳子明的生前照,僅有一張他上半身被燒焦的屍體的照片。

謝宗芬

白寶山1996年結識的情婦,已婚。後與白寶山一起購買槍支,並一同前往新疆幫助作案。新疆搶劫成功之後,白寶山交給謝宗芬贓款11萬。謝宗芬返回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老家,直到被警方捕獲為止,不到一周的時間一連銷贓3萬。後被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判有包庇罪、搶劫罪,獲刑12年。

2005年4月26日,謝宗芬在當天的減刑大會中被宣布當天釋放,此前曾在獄中表現良好而獲得3次減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