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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協定 |
本名 申根協定 生效時間 1995年3月26日 成員國 26個 主要作用 取消成員國 之間邊境,自由通行 簽訂時間 1985年6月14日 |
申根協定:(Schengen Agreement),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簽署了《關於逐步取消共同邊界檢查的條約》協定(又稱《申根協定》),其宗旨意在取消各成員國之間邊境,自由通行,無限期居住,現共有成員國28個。 [1]
簡介
協議主要內容為: 一.在協定簽字國之間不再對公民進行邊境檢查;二.外國人一旦獲准進入「申根領土」內,即可在協定簽字國領土上自由通行;三.設立警察合作與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電腦系統,建立有關各類非法活動分子情況的共用檔案庫。
協定簽署
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SCHENGEN)簽訂申根協定。該協定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頒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內在所有申根成員國內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內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
為了建立一個具有共同外部邊界而沒有內部邊境檢查的區域,所有參與國必須執行同樣的入境標準。舉例來說,這意味着,所有申根國家必須就哪些第三國國民需要辦理簽證的問題,執行統一規定。另一方面,訪問者持有的簽證一般在全部申根國家同樣有效。進一步而言,所有的參與國必須信賴其他國家進行適當邊境檢查的能力。這就是為什麼在申根一攬子協定中,也包括申根地區外部邊界檢查措施的執行規定。
申根一攬子協定還包括參與國警察當局之間的合作條款。共同信息系統使申根國家的警方能夠發布通緝罪犯、失蹤人員和被盜財產警告。
歐盟在司法與內政領域的合作,已逐漸擴大到申根合作範圍以外。這一趨勢將朝着加強各國警方與檢察機關的合作、統一民事、刑事立法和執行共同移民與庇護政策的方向發展。然而,申根協議並不意味着挪威自動成為擴大合作的一部分。
1990年6月,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臘4國加入《申根協定》。同月,8個成員國簽署了由100多項條款組成的申根公約。同時,法、德、荷、比、盧等國還簽署了關於「協調移民和避難政策」,「加強警務和司法合作」,「建立共同信息檔案中心」等內容的一系列具體條約。
1991年6月,法國成立了《申根協定》監督委員會,分別對荷、意、西、德、比5國就實施申根協定的準備工作進行調查。1994年,《申根協定》執委會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將原計劃於1992年夏季實施申根協定推遲至1995年。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正式生效。
1996年12月,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有關協議。1998年4月,奧地利與意大利和德國之間全面開放邊界。
瑞士的這次公決同時通過了《都柏林公約》,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是限定難民只能在一個國家申請避難。
協定記事
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盧7國正式實施《申根協定》,相互取消了對人員和商品過境的檢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協定》執行委員會在盧森堡舉行會議,10個協定簽字國的有關部長討論了北歐5國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問題。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和冰島五國的有關部長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了會議。會議首先討論了挪威和冰島兩個非歐盟成員國要求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鑑於這兩個國家的特殊情況,會議就其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達成一項政治協定。此外,會議還草擬了丹麥、瑞典和芬蘭加入《申根協定》的議定書和協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盧森堡舉行,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在會上正式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協議。芬蘭和丹麥作為歐盟成員國,在協議簽署後即成為《申根協定》的正式成員,不是歐盟成員國的挪威和冰島將按照一項特殊協議作為「聯繫成員國」加入《申根協定》。至此,歐盟國家中只剩英國和愛爾蘭身居該協定之外。
從1998年4月1日凌晨起,意大利與奧地利之間以及意大利同法國、奧地利同德國之間的邊界已全面開放,標誌着奧意兩國已經開始全面實施《申根協定》,參加協定的各國間自此終於實現了全面的邊界開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議會通過關於瑞典加入《申根協定》的議案,瑞典正式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2001年3月1日,《申根協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歐盟15國也分別簽署了《申根協定》,但協定只在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國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議會批准了政府於1998年就加入申根協定與歐盟達成的協議。此舉意味着挪威與歐盟國家之間將相互開放邊界,實現人員的自由流動。在北歐五國中,挪威和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它們是申 根協定的聯繫國。
2001年3月25日零時,《申根協定》開始在北歐五國(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生效。北歐五國公民從此可以在該協定簽字國範圍內通行而不必受邊境海關的檢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決中,瑞士民眾以54.6%的簡單多數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協定》。此後再經過兩年準備期,瑞士將正式成為申根國家。屆時,《申根協定》的成員國將達到16個。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將由15國擴大到24國,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耳他9個2004年才加入歐盟的國家也將成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員。《申根協定》的「邊界」將再一次得到拓展。
2008年12月12日,瑞士正式加入申根區。至此,《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擴大到25國。
2011年12月19日,列支敦士登正式加入申根區,成為第26個申根成員國。
申根國家
《申根協定》,亦稱《申根協議》、《申根公約》或《神根公約》,最早於1985年6月14日由5個歐盟國家在盧森堡的一個小城市申根簽署。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即在各個成員國家之間取消邊境管制,持有任意成員國有效身份證或簽證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根據該協定,旅遊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的有效簽證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國家參觀。
公約簽訂以後不斷有新的國家加入進來,截至2011年12月,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6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意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瑞士以及列支敦士頓。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區。
申根國家中除挪威、冰島和瑞士之外均為歐盟國家,相反,愛爾蘭是歐盟國家,但不是申根協定的成員國。於2004年5月加入歐盟的10個國家(即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也參加了申根協定,但會根據各國實際情況,在2006年以後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