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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嶠十八社,又稱琅嶠下十八番社,琅嶠十八社是一個曾經存在於台灣本島恆春地區的部落群集[1]。在荷蘭清朝時把斯卡羅族酋邦加上鄰近的部落歸在一起共同收取贌金或社餉,清代文獻中初期稱之琅嶠十八社,後期該詞專指斯卡羅族酋邦。斯卡羅族酋邦是斯卡羅族貴族所建立的跨族群大型酋邦,斯卡羅族是知本社南遷的排灣化後卑南族,因武力強大而迫使其他族群臣服,在荷蘭文獻被敬稱為「琅嶠君主」。其統治領域大致屬恆春半島一帶。

琅嶠君主

大約300多年前,一群卑南族知本社族人南遷進入恆春半島,與當地的排灣族武裝衝突。由於擁有強大的組織與武力且又善於使用咒語,當地的排灣族皆紛紛臣服,並以「斯卡羅」稱呼這一支外族,斯卡羅一詞可能意指「乘轎者」,或是指來自「卡羅」(Qaro)地區的人,即知本社。這一支卑南族稱霸恆春半島後,逐漸成為擁有原始土地權的統治階層,形成卑南族當頭目統治排灣族庶民的貴族社會。這一支卑南族後來與當地人口多數的排灣族人互動,漸漸排灣化。

荷蘭時期,荷蘭人記載琅嶠酋邦,他們原有十八個社,後來失去兩個,為十六社,全由一個「君主」(荷蘭語:vorst,地位次於國王)統治,居所被稱之為琅嶠社(荷蘭語:Lonc-kjauw ,或 Dalaswack/Tolasuacq ,今滿州鄉里德村)。首領對屬下也比較有權威,有很多侍從服伺,這些侍從一直陪在他周圍。「琅嶠君主」可以指派各社的統治者,也可以任意處置子民的生殺大權。若君主去世,領導權就由長子繼承,同樣受到尊重。對於琅嶠地區的原住民,荷蘭人認為他們是福爾摩沙島上所看到最文明的人,他們穿着得體,婦女穿裙子,長及腳踝,女人甚至遮著胸乳,妓女和姦淫被他們視為非常可恥的事情,且每一個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但荷蘭人也提到琅嶠人的居所又小又難看。

與荷蘭關係

荷蘭東印度公司[2]探險家卡斯巴·司馬爾卡頓(Caspar Schmalkalden)所繪製的台灣地圖。

在當時琅嶠十六社與北方的馬卡道族之一的放索社(Pangsoya)敵對,也與東北方的卑南部族敵對。大員的荷蘭人為了尋找黃金,打算打通往卑南地區道路,他們企圖與琅嶠十六社友好,於是在1636年琅嶠君主的一個兄弟Lamlock受荷蘭人之邀友好訪問大員。1636年底琅嶠君主統治的村社從十六社回復到十七社,且琅嶠君主Tartar親自訪問大員並與荷蘭人簽訂友好條約。1637年琅嶠十七社「君主」為了打擊世仇的太麻里和卑南部族,願發兵960人邀請荷蘭人一同組成聯軍,荷蘭人意圖打通往卑南地區道路,雙方於隔年向太麻里社進軍,擊破太麻里社士兵並焚燒房屋後,繼續往卑南進軍,卑南人隨即向荷蘭人示好。透過與荷蘭交好,琅嶠的勢力大大擴張,甚至連內獅頭社(Barboras)、大龜文都一度臣服琅嶠君主的勢力,其勢力至今日楓港、枋山。

1642年荷蘭人與原本的盟友琅嶠人間產生間隙,琅嶠君主Tartar不願對借道的荷蘭軍隊提供補給,且一些番社也向荷蘭人抱怨Tartar的獨裁。同年年底荷蘭人出兵與琅嶠交戰,琅嶠酋邦有五個番社被燒毀,琅嶠君主遁走。知本社據說收容琅嶠君主本人與其隨從,荷蘭人隨出兵降伏了知本社,戰後知本社被遷往知本溪一帶的平地。這場戰事嚴重打擊了琅嶠諸社。1643年琅嶠君主Tartar返回自己的根據地琅嶠社,荷蘭人如同對待小琉球原住民那樣,抓了許多琅嶠人送往巴達維亞為奴,一些琅嶠族人逃至北方建立加祿堂社(Caratonan,今日枋山鄉加祿村),由琅嶠君主Tartar的兄弟Caylouangh統治,他已向荷蘭人臣服。為了分裂琅嶠諸族的抵抗力,荷蘭人讓Caylouangh出席地方會議擔任重要職位。1645年Tartar被迫親自前往大員向荷蘭人臣服,成為半獨立實體,原先「琅嶠君主」對各社指派統治者的權力和生殺大權盡失,其中各社的長老由荷蘭人任命,Tartar自身也僅剩5個社的統治權。戰後荷蘭人有權向琅嶠地區收取贌金,如1646年需繳納贌金280里爾。1650年原「琅嶠君主」Tartar被人謀殺後,琅嶠社分裂出龍鑾社(Lindingh)。Tartar的小兒子Cappitam繼承了琅嶠君主的地位,斯卡羅族貴族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如內獅頭社(Barboras)的統治者還是「琅嶠君主」Tartar的妹妹和其丈夫。儘管臣服於荷蘭人,1658年荷蘭人卻提到了琅嶠諸社反抗心越加嚴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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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