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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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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輪提單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班輪提單是指在班輪運輸中,由班輪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班輪運輸

班輪運輸(Liner Shipping)是指輪船公司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在特定海上航線的若干個固定掛靠的港口之間,定期為非特定的眾多貨主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並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或協議費率收取運費的一種船舶經營方式。

班輪運輸最早出現於19世紀初,美國首先採用。1818年美國黑球輪船公司開闢了紐約—利物浦的定期航線,用帆船進行運輸,用以運送海外移民、郵件和貨物。1824年,英國跟隨美國之後,開闢了倫敦、漢堡、鹿特丹之間以蒸汽機船經營的班輪航線,19世紀40年代又擴展到中東、遠東和澳大利亞。此後,日本、德國、法國等輪船公司均經營班輪運輸,設有橫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環球運輸航線。中國於19世紀70年代開始沿海和長江的班輪運輸。20世紀初,在長江和其他內河開展班輪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開闢了大連——上海定期定港班輪貨運航線。1961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成立,開始建立中國遠洋運輸船隊和國際班輪航線。

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留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海商法》第71條)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

提單是國際結算中的一種最重要的單據。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若收貨人手裡是小單,則需要向國內貨代換取主單),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

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

1、貨物收據

2、物權憑證

3、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