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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中國內地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臥龍特別行政區[1]

港澳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地方行政上也採取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也是一國兩制原則的代表行政措施。現時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英文 :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 :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當地政府的領導人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

英文縮寫:S.A.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一國兩制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法律和行政地位

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2]

視頻

特別行政區 相關視頻

澳門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大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