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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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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是中華民國臺灣省澎湖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澎湖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但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澎湖縣的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澎湖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縣轄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澎湖縣政府設有11個內部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20個下屬機關)、9個所屬二級機關、54所各級學校。此外,澎湖縣政府還經營2個縣營事業機構。
目錄
組織架構
澎湖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澎湖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縣長,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 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秘書長,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 參議,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
- 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協調、機要等事項。
- 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
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澎湖縣政府設有11個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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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
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澎湖縣政府設有7個所屬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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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二級機關
澎湖縣政府設有9個所屬二級機關,由澎湖縣政府各處督導。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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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財政處)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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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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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
縣營事業機構公法組織
私法人
辦公廳舍合署大樓今澎湖縣政府位於馬公市治平路32號的官署大廳,前身為澎湖廳舍的建築工程便是由上瀧組負責,該廳舍起建於昭和八年(1933年)5月16日,昭和九年(1934年)12月31日竣工,昭和十年(1935年)2月11日正式啟用,主要建築物佔地345坪、總面積達5000坪,動員多達15435人,總計耗費日幣7萬4389元2角2錢[6]。 澎湖廳舍坐北朝南,面向媽宮城舊城區,為一棟二層樓式石造、混凝土建築,石材全取澎湖當地的玄武岩而成,格式對稱,規劃工整,風格簡約,立面則覆蓋日本樣式的傳統屋頂屋瓦,中央設置小塔樓,採四垂攢尖頂,饒富雅趣,後世多評論其為「帝國官帽樣式」的建築風格。 昭和二十年(1945年),美國軍機發動澎湖大空襲,不少砲彈波及澎湖廳舍,但主體建築泰半完整,足見其堅固程度。 獨立廳舍(一級機關)
獨立廳舍(二級機關)
獨立廳舍(一級機關下所轄機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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