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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審計局(原滁縣行署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12月,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市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市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負責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8、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管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2]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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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