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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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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簡稱「海貿會」)於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非贏利[1]性社團組織。由全國經貿界有代表性的、從事和熱心於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知名專家學者組成。

協會章程(節選)

向內政部申請籌組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197877號函同意籌組

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討論通過

第二次籌備會確認前項會議記錄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海峽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宗旨為推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2]〈含其他國都市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規程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與合作,從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雙邊經貿、文化推廣與諮詢(等)、服務與促進。

二、在不違背現行法令下協助我國民間機構、團體或企業赴大陸地區進行交流訪問及合作,並得接受政府相關機關、機構、團體之委託,對等處理受託事務。

三、舉辦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流合作之研討會、演講會、聽證會暨雙方相互觀摩考察等活動。

四、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界、學術界及其他重要人士來台訪問。

五、促進大陸地區台資企業之產業發展及權益保障。

六、推廣台灣企業經營精神及文化之傳承、交流。

七、其他以增進雙邊經貿、文化交流等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主要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台灣陸委會、台當局行政管理機構文化建設委員會,並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從事或曾任經貿、文化工作者,經本會會員

二人以上之介紹。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申請加入且經本會同意之公、私立機構、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立之法人組織。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人士〈協助本會承辦各項公共性事務服務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捐助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屬榮譽性質,非具個人會員之權利。

但其負責人或個人仍可應邀列席會員大會或接受理、監事會之邀請,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八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團體會員每一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予以警告或停權或除名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除名者,即為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依得票數之高低排序,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采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授權常務理事擬訂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分支機構組織規程、常年會費及入會費之繳交暨調整標準,經理事會審議後提會員大會追認之。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其中,屬例行性事務者得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為襄助處理會務,會長得指派常務理事若干人為副會長。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常務理事岀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召開及進行,均應遵照「會議規範」之規定行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會長助理及其他會務人員若干,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會務人員編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分支機構、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請最高顧問、榮譽會長、名譽理事、榮譽顧問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如為終生職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需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