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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糧食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糧食局。省糧食局是主管全省糧食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問題的研究,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管理,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機制;加強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推進糧食產銷合作和糧食現代物流發展;維護市場穩定,提高全省糧食供應保障能力,確保糧食安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承擔有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糧食安全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落實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的糧食工作市縣政府分級負責責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和糧食購銷政策,組織實施糧食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二)承擔全省糧食流通市場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編制全省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及糧食購銷、儲備等計劃,做好糧食供需平衡統計調查工作;指導協調政府"訂單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糧食市場行情的分析、購銷預警信息的發布和相關應急措施的落實;指導庫區、災區和大中專院校學生、城市低收入居民、農村缺糧人口等特殊群體的政策性糧食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給。

(三)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負責指導省內糧食收購市場准入制度的組織實施,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糧食行業的教育培訓,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糧食風險基金[2];督促檢查國家和省糧食購銷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監督管理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協同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管理工作。

(五)承擔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調配,監督檢查並落實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督促指導各地按省政府下達的儲備計劃落實儲備任務,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管理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六)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全省糧食倉儲和現代物流建設,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國家和省政府投資項目。

(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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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