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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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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金堤柳如煙,蘆葦盪里落大雁。漁歌催開千張網,荷花映紅水底天……」這是洞庭湖區人們對「八百里洞庭美如畫」的真情謳歌。洞庭湖曾是中國的第一大淡水湖,素享「魚米之鄉」的美譽,盛期面積達6000 平方公里以上,但近百年來,在自然和人為活動的雙重作用下,湖泊面積逐漸萎縮,已退居為我國的第二大淡水湖泊。雖然人們早已認識到洞庭湖這片濕地的重要性,採取了各種方式和措施加以保護和恢復,可是由於習慣勢力的影響,人們仍然注重湖區的資源價值,忽視濕地的生態價值,注重當前的利益,忽視長久的發展,使用着最先進技術,以最大強度向洞庭湖索取,使得洞庭湖朝着破碎化、陸地化的方向發展。洞庭湖的資源日趨枯竭,突發性災害時有發生。

基本內容

中文名:洞庭湖濕地

占地面積:6000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岳陽

著名景點:洞庭湖

概述

洞庭湖濕地生態環境已遭到嚴重破壞,湖泊萎縮,調蓄功能下降,災害頻率上升,生物多樣性減少,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對洞庭湖進行綜合治理,制定相應對策,遏制濕地生態環境的破壞,促進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推動湖區經濟和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

健全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管理體系 「濕地」概念引入我國的時間不長,濕地保護工作也多在20世紀90年代才開展,在濕地未實施保護以前,洞庭湖濕地實行的是多頭管理,在行政區劃上涉及2個省的十多個縣市和4個保護區。這種多頭管理的模式對洞庭湖濕地的保護管理是十分不利的,造成管理上的許多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因此,要實現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就必須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統一協調保護區各地(市)、縣和各部門的行動,實現區域生態保護工作的有序和有為。應將洞庭湖濕地作為一個整體,確定系統的界線,採用生態系統管理的途徑來實現可持續性經營,要明確地把人類對濕地生態系統的生物學能力的需求與滿足實際需求密切聯繫起來,既要注重小區域的生態系統過程,又要在較大的時空尺度上考慮問題和開展工作,從長遠的角度保持生態系統的生產潛力。

管理

健全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管理體系

建立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佳模式 必需用生態學的觀點來研究開發利用洞庭湖濕地資源,做到既要充分利用資源的潛在價值,又要積極保護好資源,以維護洞庭湖濕地區域生態平衡。第一,應建立綜合開發利用機構,組織研究有關開發利用的技術問題,協調開發工作。濕地資源的開發要在保護濕地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做到綜合開發利用。第二,控制污染,改善濕地環境。洞庭湖濕地在局部地區的嚴重污染,威脅了局部地區的生物多樣性,影響了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此,應進行以洞庭湖流域為單元的綜合治理,從源頭防止全流域的污染物匯人濕地區域。第三,通過開展科學研究、生態旅遊等多種途徑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洞庭湖濕地區域有許多自然資源和旅遊資源,通過科學研究、生態旅遊既宣傳普及了濕地生態知識,又很好的實現了資源的持續利用。第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生態農業。開發和推廣綠色無公害食品生產,加強畜禽糞便的綜合利用與治理,提倡規模化、集約化畜禽養殖方式,大量減少農藥的使用量。第五,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監控,防範和減輕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儘量減少和避免因外來物種入侵對生態環境、人體健康和社會經濟造成的重大損失。

建立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佳模式

規範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體系 全面實施有關濕地保護的各項法規,將濕地管理建立在法制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上。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知識和法律知識,增強全民對濕地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意識,確保濕地保護法規的順利實施。建立以政府為主、部門為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強化執法職能,加大執法力度,保護洞庭湖濕地資源。貫徹落實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和《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法規作為濕地保護、利用的行為準則,進一步強化濕地保護的法律監督和管理。

規範洞庭湖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體系

樹立正確的資源利用意識 濕地也是一種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創造財富的物質基礎。那種認為濕地是沒有價值的,以「搞活經濟為名」盲目破壞濕地環境的做法是錯誤的。在濕地資源利用上要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用」、「利用價值」與「非利用價值」、「現期價值」與「存在價值」的關係,要看到濕地給人類留下的「潛在價值」作用和物種滅絕給人類帶來的經濟與生態惡果,樹立正確的資源利用意識。[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