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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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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洛陽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1]、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李保國

目錄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洛陽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八個專門委員會即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民族旅遊僑務外事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洛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設有工作機構12個: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人事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高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伊濱區人大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3個:辦公室、調查研究室、信訪辦公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