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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事實的一種。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處在於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們有意識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包括作為(即積極的行為)和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成立要件:(1)必須是外部表現出來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們的心理活動;(2)必須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都不能成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具有多樣性。有單方的(如遺囑)、雙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團),有有償的(如購銷)和無償的(如贈與)等形式。根據法律行為的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1]

民法典「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梳理匯總、要點解讀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事由】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七百零五條第一款【超最長租賃期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七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虛假表示合同無效】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技術合同無效情形】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一千零七條【人體買賣無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無效收養行為】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效遺囑】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實 務 要 點

1.《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純獲利益的行為亦是如此,但這並不妨礙其代理人代理實施此類行為,如此規定也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保護。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之無效,無可補救,換言之是不能被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無效,對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即告結束,其不同於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存在等待追認或拒絕追認的必要與可能。

2.《民法典》第146條涉及了兩個行為,第一是虛假意思行為。由於虛假意思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並非雙方當事人的內心真意,雙方對此相互知曉,若認定其有效有悖於意思自治原則,且不符合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故規定其無效。第二是隱藏行為。本條第2款未明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此類行為效力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所謂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節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與法律行為效力有關的規定。隱藏行為按照其情形,可呈現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多種法律效力狀態。

3.《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中的「強制性規定」如何判斷,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某些強制性規定儘管要求民事主體不得違反,但違反該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有觀點認為可按照「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進行區分,但效力性與管理性的界定依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則。第2款的解讀在「公序良俗」詞條中涉及,不再重複。

4.《民法典》第154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中的「他人」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國家、集體、第三人。此外,需注意惡意串通與虛假表示的不同。在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行為人與相對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而惡意串通的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都是內心真意,二者儘管都是無效,但不可混淆。

5.《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有三項,其中第2項、第3項是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情形。格式條款單方提供,對方沒有進行實際磋商的機會,提供方可能會恣意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合理分配風險,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若格式條款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應為無效。但需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並不意味着合同整體無效,格式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民法典》第506條規定了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一般來說,經當事人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承認其效力。但對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是禁止的,主要類型為《民法典》第506條規定的兩種情形: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民法典》第705條第1款所指的租賃期限無效,僅指超過20年的那一部分無效。

8.《民法典》第737條規定的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即為《民法典》第146條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具體體現。較為典型的情形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對此應適用借款合同相關規定處理。

9.《民法典》第850條中規定的非法壟斷技術,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阻止其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阻礙其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

10.買賣人體器官,既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絕對無效,《民法典》第1007條對此進行明文規定意在進行強調。

11.《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三種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婚姻無效的情形,是《民法典》對原婚姻法的重大調整。

12.收養行為的無效,依照《民法典》第1113條的規定,按照《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的規定及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

13.遺囑行為的無效,《民法典》第1143條列舉了四類情形。第1款為立遺囑人不具有遺囑能力的情形,第3款為偽造遺囑的情形,第4款為遺囑被篡改的情形。

這三種情況下,遺囑人未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因此無效。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2款規定,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適用《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規定的「欺詐、脅迫行為可撤銷」的規定。如此規定,主要在於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已經死亡的遺囑人無法再行使撤銷權,因此將該類情形規定為無效而非可撤銷。[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