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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準備金
圖片來自優酷

法定準備金是「任意準備金」的對稱。是指保險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必須提存的準備金。法定準備金的形式一般分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兩種。此外,根據保險業務的性質,還須另外提存各項責任準備金,用以賠付各項確定賠償或預期應予賠償的賠款。我國 《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準備金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和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數額為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人身保險準備金的數額為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總準備金的數額為當年交納各種稅款、扣除規定的提留後的全部盈餘。 [1]

簡介

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兩部分。 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准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一般,人們只研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的影響,而沒有研究「法定準備金」運營問題。 雖然「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准動用,但"法定準備金"也是財富,是財富就可考慮其科學運營的問題,特別是"法定準備金"的長效運營,如果運營的好,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好處。 「法定準備金」的特點是典型的規模可測、可控資金,只要「機構專業」,「規模合理」,「科學運營」,就會發揮既能控制「熱錢」、「准熱錢」,又能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獨特作用。

評價

實行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着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準備率。 通過建立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動時穩定隔夜利率--緩衝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準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流動資產管理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收入或稅收職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