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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由憲法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有強制性。如成年子女贍養年老父母的義務,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的義務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法定義務 [1]

外文名稱 lawful duties

來源 憲法和法律 [2]

性質 名詞

內容

法定義務分為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

(合同法第 60 條第 2 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①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②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③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④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損失擴大 - ,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⑤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係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廣義)所規定的義務。具體來說,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由於法律的規定所應承受的行為約束。 即法律規定你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即: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子女有孝敬父母的義務。以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種種義務及約束規範等等。

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 ,必須履行,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①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界人民民族團結;②保守國家機密;③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道德;④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⑤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⑥依法納稅。

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義務有兩個意思:一是,與權利相對。指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盡的責任。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若夫應兵點籍,則凡有國之世,視為義務。"二是, 不要報酬的。 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人與人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按維繫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親戚關係、朋友關係與同事關係。

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經濟關係、政治關係和文化關係,而所有社會關係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係或利益關係,即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任何人一方面應該進行一定的價值付出,另一方面又應該得到一定的價值回報。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幾項:

1.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有效實現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於可能Σ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表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Σ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Σ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應採取防止Σ害發生的措施。

4.不作虛假宣傳。為了保證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就構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具體問題提出詢問時,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在價格標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時,應當明碼標價。

5.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買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由於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對於界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明確經營者出具相應的購貨憑證和單據的義務,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