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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洲事件
圖片來自epochtimes

東洲事件,中國政府稱廣東汕尾紅海灣嚴重違法事件是2005年12月6日,在中國廣東省汕尾市東洲鎮紅海灣開發區發生的一次流血衝突事件,衝突的雙方為當地民眾與地方政府。

事發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12月6日的事件定性為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外媒報道中,林漢如又稱林漢儒。等當地違法人員組織、挑動的對紅海灣風電廠[1] 的打、砸、燒和襲警。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現場公安指揮員處置失當,被迫開槍,造成誤死誤傷。誤殺三人,誤傷八人。汕尾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指揮員實行刑事拘留。台灣親中媒體《中國時報》的報道指,村民以事先準備的燃燒瓶和石塊襲擊武警部隊,村民向風力發電廠主控樓投擲爆炸物品和燃燒瓶,炸毀變壓器並在廠區縱火,襲擊被困在主控樓的警察。武警被當地民眾圍困後使用手槍、自動步槍掃射,造成至少14人死亡,50人受傷。

2006年5月間,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對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等人進行了司法審判,判處有期徒刑不等。同時,政府對事件中,工作不力和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官員亦進行了處理。被認為是現場公安指揮員的——汕尾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吳聲以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的處分,未負刑事責任

事發前

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在於2006年5月審理中,認定張清宇糾集黃希俊、黃希讓等人在2005年密謀阻止汕尾市建港土石方有限公司在東洲街道的公塔山採石。6月30日、7月1日,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黃賢裕等人組織煽動100多名村民,先後兩次闖進公塔山採石場,圍攻毆打施工人員,破壞採石場設備。7月20日,黃希讓、魏尊展、陳澤龍等人再度組織、指揮東洲坑村數百名村民封堵當地多個路口,扣留過往車輛和人員,造成大面積交通癱瘓。

衝突過程

12月5日中午,東洲坑村村民黃希俊等人發動施公寮村部分村民包圍、衝擊紅海灣風電廠,發電廠從下午4時30分起停止發電7小時。

12月6日下午3時,東洲坑村村民黃希俊、林漢儒、黃希讓等組織170多名同村村民,手持大刀、鋼叉、木棍、炸藥、汽油燃燒瓶、魚炮,再度圍攻紅海灣風電廠主控樓。村民投擲了大量魚炮和燃燒瓶,使得廠區內一處變壓器被炸壞,多處起火。值勤民警使用催淚彈驅散人群,抓獲兩名東洲坑村村民。或說,汕尾市出動數百名警察和武警進駐風電廠主控樓,拆毀村民們搭建的竹棚,並逮捕了帶頭的三名村民。

這起逮捕事件激起了數千名村民前來包圍了風電廠,並在到風電廠的路上設置了大量路障,隨後一千名武警趕來增援,與村民們形成對峙。或說,下午4時許,黃希俊等人組織了東洲坑村300多人攜帶魚炮和汽油燃燒瓶等堵路。此舉被認為是在阻撓警方撤離,要挾警方釋放被抓村民。而最多時,現場圍觀村民數達500人。由於在此過程中武警人數和自然條件都處於劣勢,發射的催淚瓦斯無法驅散人群,廠區內四處着火,變壓器被炸毀完全斷電,到天黑時現場已處於失控狀態。村民向主控樓投擲土製燃燒彈和燃燒瓶,襲擊被困在樓內的警察。

晚間7時許,林漢儒用擴音器向警方喊話,要求警方必須在15分鐘內撤離,否則「就把警察隊伍炸平」,並揚言要馬上炸毀風電廠。由於遲遲無法平息事態,晚八時主控樓內的警方(外媒稱武警)開始對空鳴槍,由於現場環境嘈雜,多數人未聽到槍聲。官方承認開槍後,有三人死亡,八人受傷。

事件後續

12月11日,新華網刊發報導稱:

十二月六日,廣東省汕尾市紅海灣開發區發生了由少數人煽動的數百村民對風力發電廠進行打、砸、燒甚至對現場執法公安幹警發動暴力襲擊的嚴重違法事件。……在現場十分緊急的情況下,執法幹警被迫鳴槍警告,由於當時天色已黑,現場非常混亂,造成誤死誤傷。整個事件共有三人死亡、八人受傷,其中三人重傷,死傷者均為東洲坑村人。……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現場指揮員處置失當,造成誤死誤傷,汕尾市檢察機關已依法對其實行刑事拘留。

有報道援引消息人士的信息,指已被刑事拘留的現場指揮員是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長吳聲

當日,汕尾電視台稱,上周爆發警民衝突造成死傷的村中有九名居民被捕。當地氣氛仍然緊張,被捕的居民有三人是東洲坑村民代表,另六人則是參與抗議的村民。

12月13日,當地及周邊道路仍然戒備森嚴。據悉,當地政府在全村掛出橫幅,呼籲村民不要採取過激行動。其中一幅橫幅稱:「滋事者將不會贏得民心」。也有車輛在村裡兜轉並用擴音器告誡民眾:「不要鬧事,不要散播謠言」;並稱:「政府永遠站在人民一邊」。

官方處理

2006年5月22日至24日,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法院以爆炸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分別判處黃希讓有期徒刑7年;黃希俊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6年;張清宇有期徒刑3年;魏尊展、黃希燃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陳孟珠、林武雄等6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紀檢監察機關亦在2006年5月間作出決定,給予中共汕尾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劉金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汕尾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敏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汕尾市建設局局長陳輝南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汕尾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吳聲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處分。汕尾市紀檢監察機關對紅海灣開發區、東洲街道相關工作責任人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