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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追索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最初追索權,又稱為初次追索權,是指最後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遭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所行使的追索權。

最初追索權的追索期限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因此最初追索權的追索期限為六個月。

最初追索權和再追索的區別

最初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個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進行最初追索後,該清償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權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期限是3個月。

比如:甲開具票據給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權;丁清償給戊後,向丙行使再追索權;丙清償丁後,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權。

追索權

追索權是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的足以使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的原因時才能行使的票據權利。

票據追索權是為了保護票據付款請求權而設立的。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的基本權利,當付款請求權落空或可能落空時持票人可通過追索權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金額、應得利息以及因追索所花費的費用。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被追索對象為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相關保證人。市場參與者使用《票據交易主協議(2016年版)》進行交易的,持票人放棄對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保留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承兌人的保證人、貼現人、貼現人的保證人(若有)及貼現人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