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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是一個名詞術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普惠制(GSP)全稱普遍優惠制。它是世界上32個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給予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是在最惠國關稅基礎上進一步減稅以至免稅的一種特惠關稅。這項政策有利於幫助受惠國增加出口,促進工業化和經濟發展。

普惠制的產生

二次大戰後,新獨立國家經濟脆弱,難以打破關稅壁壘,貿易逆差巨大,負債纍纍。它們雖然大都參加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關稅上與發達國家享受同樣最惠國待遇,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國家之間實際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聯合國貿發會議舉行第一屆會議,77個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給予更優惠的關稅待遇。

經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了《對發展中國家出口至發達國家的製成品及半製成品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和實施期限,並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

但是,發達國家不願執行統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決定由各發達國家制定自己的給惠方案,每個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率先實施普惠制方案。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已得到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實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原則、目標、作用

普惠制的三項原則是:①普遍的,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②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

普惠制的目標是:

①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收益;

②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

③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作用:由於給惠國實行減、免關稅產生的差額,使受惠國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能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的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

普惠制單據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GSP)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特別是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的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減免優惠制度。目前已有新西蘭、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國家給予我國以普惠制待遇。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須提供GSP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 GSP單據有:

(1)表格A產地證。適用於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並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證出具。

(2)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3)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適用於配額紡織品,限額品種控制嚴格,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4)手工制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手工制的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5)紡織品裝船證明。適用於無配額的毛昵產品,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對於上述各單據內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確,並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錯就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