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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合併條約(日語:韓國併合ニ関スル條約,韓語:한일 병합 조약 / 韓日倂合條約),是由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與大日本帝國代表寺內正毅於1910年8月22日簽訂的條約,將韓國的主權割與日本,同年8月29日公告,大韓帝國正式覆滅,歸日本統治。

韓國和朝鮮方面認為,該條約是基於之前在日軍逼宮的情況下朝鮮王朝國王簽立的《乙巳條約》,故而兩個條約「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簽約時朝鮮純宗亦拒絕簽名;日本則認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當時的國際法。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昭和天皇發表接受《波茨坦公告》後,大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由同盟軍占領朝鮮,日本失去對朝鮮半島的實質統治權。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1],結束對朝鮮半島的統治。合併條約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

背景

在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被韓國刺客安重根暗殺之後,主張立刻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雖然韓國出現如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一進會」主張日韓合邦。但是日本的目的是併吞韓國而非「日韓合邦」,不久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於1910年8月22日吞併朝鮮。

內容

  • 大韓帝國皇帝將朝鮮半島全部的統治權讓予大日本帝國;
  • 大日本帝國接受大韓帝國的要求將韓國併入大日本帝國;
  • 大日本帝國保障保護舊大韓帝國皇帝與皇族的尊嚴與權益及經濟開銷;
  • 大日本帝國可以對於有勛功的朝鮮人賜爵賜勛;
  • 大日本帝國必須保護朝鮮人的生命與財產並增進其福祉;
  • 大日本帝國可以將對新制度認同、又具相當能力的朝鮮人用為帝國官吏。

影響

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宣告滅亡,大日本帝國的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統治朝鮮半島的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2]。韓國社會視之為國恥,稱作「庚戌國恥」(경술국치/庚戌國恥 Gyeongsul Gukchi),將條約締結之日稱為「國恥日」(국치일 Gukchi-il)。而贊成、協調簽定日韓合併條約的八位韓國內閣大臣也被韓國人稱為庚戌國賊。

視頻

日韓合併條約相關視頻

1945年日本戰敗簽署投降書的真實畫面
歷史上的今天丨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