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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是一個特定的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The Japa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JICPA)成立於1949年,1966年根據《公認會計士法》重組。該會會員由4部分組成:公認會計士、境外公認會計士、審計公司和初級公認會計士(聯繫會員)。截至2005年底,日本擁有公認會計士16,245人,初級公認會計士6,345人、審計公司162家。

JICPA總部位於東京,在全國設有分會。該會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處理,由秘書長負責。設有8個專門委員會,包括審計委員會、會計委員會、管理諮詢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會計職業委員會、質量控制委員會、交流委員會和會員(註冊)委員會。

JICPA的主要職責包括:對會員執業質量情況進行監督;繼續教育;積極參與企業會計委員會(企業會計委員會為權威的會計、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增加會員服務機會;積極參加國際組織;積極推動IFAC和IASB項目、活動及通告;出版JICPA月刊讀物。

日本的公認會計士行業監管制度

日本的公認會計士(CPA)制度發軔於1926年。二戰後,日本政府為適應證券民主化的要求,於1949 年建立了公認會計士制度。近年來,「安然」等事件之後,日本政府借鑑美國等國家和地區行業監管改革經驗,對本國公認會計士制度安排進行了調整。本文擬對日本公認會計士行業監管制度的發展作一介紹。

法律規範

早在189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商法。1948年,政府頒布了證券和交易法、公認會計士法。這三部法律對於公認會計士監管制度有着深遠的影響。此後,日本政府曾多次對上述三部法律進行修訂。

商法、證券和交易法分別規定了公認會計士法定審計的適用範圍。如證券和交易法(1951年)規定:在證券市場上初次發行或者已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接受法定審計等。商法(1974年)規定:對外發行達到或者超過500億日元的公司必須接受法定審計等。同時,這兩部法律也明確了公認會計士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近年來,隨着公認會計士制度的發展,公認會計士法成為規範行業的主要法律,對於公認會計士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都是從修訂公認會計士法開始。如1948年,公認會計士法嚴格規定了會計師、審計法人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懲戒等諸多方面。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修訂公認會計士法,增加有關審計法人①的條款和公認會計士協會(JICPA)的特殊法人化條款。其具體內容有:審計法人的設立要經過大藏大臣的認可;審計法人變更章程要獲得大藏大臣的認可;審計法人必須向大藏大臣提交財務報表及業務報告書;審計法人經所有職員同意解散時,須報經大藏大臣批准;合併的認可;對提供虛假、不當證明的審計法人,由大藏大臣執行停止執業等處分等。2003年,日本公認會計士法再次進行重大修訂,詳見後文。

政府監管——從大藏省到金融廳

(一)大藏省

大藏省(現為財務省②)是日本主管國內經濟的內閣部門。2001年之前,大藏省直接監管公認會計士行業。當時大藏省下設「企業會計審議會」(BAC)負責制定審計準則。審議會成員由大藏大臣任命,大藏大臣對於審計法人、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JICPA)章程和人事任免有着直接管理權。因此,當時的公認會計士行業處於大藏省的嚴格監控之下。

(二)金融廳(FSA)

1999年,總理府下屬的金融廳成立,主要職責是對民間金融機構等進行檢查、監督,並監管證券交易。2001年1月,金融廳改組為金融再生委員會下屬的金融廳,同時,將原屬於大藏省承擔的有關金融制度的計劃、企業會計的管理等工作也劃轉到金融廳。2002年7月,中央各省廳進行了大規模的機構改革,金融廳也成為內閤府的一個外局,金融再生委員會解散,其職能併入金融廳。

金融廳實施公認會計士監管主要通過下屬各個局、專門委員會進行。金融廳監管內容主要包括:

1. 批准審計法人設立

根據公認會計士法,金融廳具有批准審計法人設立、合併的權利。審計法人必須得到FSA批准才能成立。

2.檢查審計法人年度業務報告(annual business report)和個別審計業務綜述(summary of individual audit engagements)

每年,FSA都要檢查審計法人和公認會計士的年度業務報告。按照證券和交易法,公認會計士和審計法人還要將所有審計業務綜述向FSA備案③。按照公認會計士法,若FSA認為有必要,它還可以要求審計法人或者公認會計士提交其他報告。

3. 檢查特定公司的財務報告

在每個財政年度後的3個月之內,日本所有公眾公司要將其年度證券報告、經過公認會計士或者審計法人審計後的財務報告上交至FSA處。

4. CPA考試和檢查委員會的監管

金融廳下屬CPA檢查和考試委員會。該委員會有兩項職責:管理CPA考試,制定相關規則; 根據CPA和審計法人的行為,對其採取懲戒措施,並就FSA的徵求懲戒行動方案是否充分提出建議。

5. FSA的懲戒措施

FSA的懲戒權力廣泛,主要包括: 暫停執業、取消註冊資格、取消審計法人的成立等。FSA的懲戒措施和結果應向公眾公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