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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氣象局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 和中編委、中國氣象局制定下發的具體賦予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並會同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所轄縣(市)氣象機構。

歷史沿革

1954年3月1日接收江蘇省望亭(稻作試驗場)氣候站,1959年1月1日成立無錫氣象站,區站號58354。1960年3月14日更名為無錫氣象服務站;1984年7月16日更名為無錫氣象站;1985年2月7日經江蘇省氣象局批准,在無錫氣象站基礎上成立無錫市氣象台;1988年9月13日更名為無錫市氣象局。

工作職責

無錫市氣象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主要承擔: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及氣候生態環境監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採集、匯總、傳輸,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

3.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進行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4.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電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5.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6.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依法行政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設施建設、氣象探測、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等相關活動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依法保護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活動的行業管理。

7.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獎勵、行政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2]

8.統一領導和管理本市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人事勞動、業務建設、科研和培訓等工作;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對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工作。

9.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無錫市氣象局 相關視頻

中國氣象局 無錫氣象
氣象局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