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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的功能在於擔保債務之履行,針對物的交換價值,因而,擔保物權人雖對擔保物享有處分權能,卻不得使用或收益。

擔保物權的種類

《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分編規定了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

所謂抵押枚,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或稱抵押物。

在廣義上,質權包括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類。不過,質權法律制度系以動產質權為原型而建立,權利質權亦被稱為準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係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或稱質物。與抵押權不同,質權以交付質押物的占有為前提,因而,出質人交付質押物後,即失去使用該質押物的機會,而負有保管義務的質權人又不得使用,由此可見,質權較之抵押權更為僵硬。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係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擔保物權還可分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兩類。意定擔保物權由當事人合意而設立,如抵押權與質權;法定擔保物權則在符合法定要件時直接由法律設立,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權。

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系從屬於債權的從屬物權,其從屬性體現於擔保物權的成立、轉讓與消滅各個方面。成立上的從屬性指的是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消滅上的從屬性指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權利行使的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後不能被馬上行使,此與一般權利不同。擔保物權旨在擔保債的履行,因此,如果債務未屆履行期,或雖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已依約履行債務,或當事人約定行使擔保物權的情形未出現,則權利人雖然享有擔保物權,卻不得行使。換言之,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3.優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對於債權的擔保,系通過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之後的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

4.不可分性

一旦物被用來提供擔保,物的分割、被擔保之債的分割,不導致擔保物權分割;物部分滅失,剩餘部分仍擔保債之全部:債權部分清償,不產生相保物權部分消滅之效力。對此,《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作有詳細規定:(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財產的全部行使其擔保物權,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如果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2)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擔保物權。(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仍有權以擔保物擔保全部債務履行,但是,如果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後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定;動產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定。

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