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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惡意占有是「善意占有」的對稱。是指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合法占有根據而從事的非法占有。拾得遺失物的行為自始至終都是惡意占有,只是此種惡意占有暫時不發生效力,被立法者凍住的一種狀態。當惡意占有人有他主占有的心態及時返還,便構成無因管理;而如果惡意占有人有自主占有的心態不予及時返還,便會產生惡意占有的法律效果。

惡意占有的說明

在有權占有的情況下,如基於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係而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關於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

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的區別

區分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的意義在於明確具體占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占有人的不同責任,具體區別如下:

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財產。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術語解釋

非法占有是法律上常用的術語,主要是指沒有合法的依據及事由,在財或者物不屬於自己時,違法的控制和支配財或者物品的一種行為。

法律效果是指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具體案件所產生的客觀影響和效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