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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
徵收 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 適當 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徵收 [1]
外文名稱 collection
前提1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前提2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保障 被征地農民生活、居住條件
合法性
1.兩個前提:
A.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A.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原則
1.公用徵收目的性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唇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
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為"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
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