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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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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 適當 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徵收 [1]

外文名稱 collection

前提1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前提2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保障 被征地農民生活、居住條件

合法性

1.兩個前提:

A.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A.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原則

1.公用徵收目的性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唇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

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為"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

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