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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案
圖片來自epochtimes

張玉環(1967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宮圳村委會鎮頭嶺張家村村民。1993年12月,時年26歲的張玉環被指控殺害同村兩名男童。1995年1月,張玉環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南昌中院重審此案。2001年,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2019年3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 發出再審決定書,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建議依法改判張玉環無罪。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後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裡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其有罪。至此,張玉環失去自由已達9778天,近27年,成為中國大陸已知被關押時間最長的無罪釋放當事人。

案件審理過程

1993年12月,時年26歲的張玉環被指控殺害兩名男童。

1995年1月26日,雖然張玉環在庭上辯稱冤枉,稱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然認定張玉環犯下故意殺人罪。而此次審判中,張玉環並未有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在一審判決中,南昌中院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後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發布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南昌中院重審。

等待二審的六年中,張玉環被羈押於進賢縣看守所。他的獄友稱,張玉環「常常鬧絕食,碰到領導模樣的人就砸門喊冤」,「喜歡和有文化的人講自己的案情,讓別人指導他怎麼寫申訴書」。張玉環稱他兩次試圖自殺,但被獄友所救。

2001年,張玉環案重審之前法律援助律師鄧小斌表示,當時曾向法院提出對張玉環身上的傷痕鑑定是否為狼狗或刑訊逼供所致,後來沒有結果。

2001年11月28日,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二審中維持原判,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保留「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張玉環再次提出上訴,但被江西省高院駁回。張玉環隨後被送往南昌監獄服刑。

此後近27年,張玉環及其家人、代理人持續申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其無罪。法院認定張玉環有罪的證據,主要是他的兩份有罪供述。但張玉環在稱自己屈打招認,兩份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和以家人安全相要挾下做出的,並在申訴狀中詳細講述他被刑訊逼供的經過。

張玉環的大哥張民強回憶,他每次探視都會給弟弟帶去一百個信封和一百張郵票,讓弟弟每周給相關申訴單位寫一封信。多年來,張玉環寄出的上訴信,累計至少有千餘封。

2002年,張玉環在寄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訴信中寫道:

古往今來,誰都清楚殺人償命,況且本案兇犯連殺兩命,無疑罪應當誅……既然確認我是殺人犯,就應有證據、證人、證言,證據確鑿,槍決我毫無怨言,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就應依法判我無罪,懇請最高檢察官們把此案查個水落石出,不要把我當一個替死鬼終身禁監,這是不公平的……

2017年8月22日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同年律師王飛尚滿慶接手張玉環案。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後,曾向澎湃新聞指出,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於重大程序違法」。

2018年6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立案複查。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張玉環案,並於2020年7月9日進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認為:

原審認定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證的印證,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因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張玉環犯罪,其此前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合法證據,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判定張玉環無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