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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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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簡稱「廉署」,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當時(即主權移交前)名叫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主權移交前為香港總督,後為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1]

廉政公署現雇有職員約一千三百多人,差不多全部以合約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數職員已在廉政公署服務超過十年。

首長為廉政專員,是香港政府主要官員,根據《基本法》規定需經行政長官建議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任命才能任職。

職能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2]

專業守則

  • 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 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
  • 絕對依法行事
  • 不以權位謀私
  • 根據實保密原則
  • 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 言行抑制而有禮
  • 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服務承諾

  • 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的人士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舉報

市民可以親身到廉政公署24小時舉報中心或設於多個地區的分區辦事處,亦可透過熱線或郵遞作出舉報。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為止,廉政 公署共接獲182,378宗舉報(不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投訴),其中104,962宗與貪污有關,而在該等與貪污有關的舉報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僱員

廉政公署(香港)現時作出以下服務承諾:

  • 48小時內對市民的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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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