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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設在北京的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首個現代行政訴訟審判機關[1]。平政院的院址設在今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於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局長宋教仁起草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得訴訟於法司,求其審判。其對於行政官署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則訴訟於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議和成功後,革命黨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制約袁世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十條規定:「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凱的推動下,《中華民國約法》公布,其中第八條規定:「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規定行之。」

1914年3月31日,大總統袁世凱以教令第三十九號頒布《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編制令》第一條規定:「平政院直隸大總統,察理行政官吏之違法不正行為,但以法令屬特別機關管轄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審理糾彈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職權。」根據該規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權的性質屬於廣義的行政權,平政院不具備完全獨立地位(因隸屬於大總統),嚴格說來並不屬於行使司法權的行政訴訟機關。

平政院成立後,北京政府先後頒布了《行政訴訟條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號公布)、《訴願條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號公布)、《平政院裁決執行條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訴訟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號公布)、《訴願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號公布)、《糾彈法》等等[2]。這些法律成為平政院裁決的依據。

1928年6月,隨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隨之閉院。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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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