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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任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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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軍隊幹部任免,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 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實行委任制,即由本級黨組織提出任免意見,報上級黨委批准,以命令形式公布。採取分級審核批准制,即按幹部的職務等級區分任免權限,一般由上三級領導機關任免,有時也有高於或低於上三級的。[2]
幹部任免工作制度
一、認真執行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和任用幹部,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上會。
三、必須有三分之二的黨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幹部人選應逐一表決,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人,要全面、準確、清楚地介紹所討論幹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五、到會成員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作出決定。
六、幹部提升任免通過下發文件之前,必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在公示期內未收到群眾不良反映的,公示期滿後,組織下文任免。公示期有問題投訴舉報的,黨組織要組織人員查明問題,組織複議。對確實存在問題的幹部暫緩任命。
七、討論的幹部人選,凡涉及與會人員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八、不得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九、嚴守紀律,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不得個人決定幹部任免,不得泄密醞釀討論情況。
十、嚴格遵守公務員法及幹部任免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