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工業企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工業企業是指直接從事工業性生產經營活動 (或勞務) 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 直接從事工業產品 (或工業性勞務) 的生產經營活動;(2) 擁有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的物質資源和場所;3) 在經濟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4) 在法律上取得法人資格。工業企業,按社會性質可劃分為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和社會主義工業企業;按技術水平可劃分為手工工業企業和現代工業企業;按規模可劃分為大型工業企業、中型工業企業和小型工業企業;按隸屬關係可劃分為中央企業、地方企業、街道企業和鄉鎮企業;按生產過程的特點可劃分為採掘型、合成型、分解型、調製型、裝配型;按生產方式可劃分為單件生產類型、成批生產類型、大量生產類型;按組織形式可分為單廠企業和多廠企業,等等。[1]

[]

特徵

工業企業應具有的主要特徵和基本屬性是: (1)工業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 這一特徵表現了它的經濟性和組織性。經濟性是指它是經濟領域內的一種組織;是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基層組織和經濟細胞;它從事的是生產經營性的經濟活動;追求的是經濟效益。組織性是指它是依法定程序組成的統一體;是經濟上的統一體;技術上的統一體;對外關係上的統一體。 必須明確認識它是一種經濟組織。它不是政治組織,軍事組織,文化組織,也不是什麼行政組織。這一點是進行工業企業立法,確立工業企業地位和任務的基本點。但也正是在這一問題上,我們有過嚴重的偏差和失誤。在過去,我們事實上是把工業企業當作行政組織對待的,而且是作為行政附庸組織對待的。工業企業只是行政的附屬物,沒有自己獨立的地位和利益。 (2)工業企業是從事工業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這一特徵表現了它的產品的商品性和工業性。商品性是指現代工業企業都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它們所生產的產品(或所提供的勞務)都是以商品形式出現的,都需要投入市場,將個別勞動轉化為社會必要勞動,取得社會承認,方能實現自己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因此,現代工業企業都是一定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工業性是指它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或勞務都具有工業性質,是工業品或工業勞務。工業企業的這些特徵、屬性也為工業企業設立的宗旨和基本任務確立了基礎。 (3)工業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這一特徵表明了它在經濟上的自主性和盈利性。獨立性是指工業企業在經濟上是獨立的。有自己可支配的財產,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些也正是我們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問題和基本目標。這一特性使它與事業單位和內部組織等區別開來。 盈利性是指工業企業在自己的生產經營經濟活動中,應不斷地創造價值、獲取利潤、增加積累。工業企業從其成立的宗旨和本質看,不僅要在使用價值上滿足社會需要,而且要實現價值的增殖,要創造利潤。社會主義工業企業也是要講究經濟效益的。 (4)工業企業是能夠享受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法人。 這一特徵表明了它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和法人性。法律上的獨立性是指它是法律上的主體,能夠獨立地享受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法人性是指它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

分類

(一)按工業企業的經濟性質分 此中又有多種分法。如按生產過程可分為:原料工業企業、加工工業企業、裝配工業企業,又如按行業和產品可分為:重工企業、輕工企業。…… (二)按工業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及其複雜程度分 1、單一企業。(單廠企業)即一個工廠就是一個企業。它由統一的管理機構和在生產技術工藝上有密切聯繫的若干車間、工段、班組所組成,全廠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盈虧、統一對外聯繫。 2、聯合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相同或生產、勞動、技術、工藝過程密切相聯的工廠企業所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因其組織結構的緊密程度和法律主體資格不同,聯合企業情況也不盡相同,有的還可能不是法人。現行法律、法規有兩種分法: (1)根據國務院1986年頒發的《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緊密型;半緊密型和鬆散型三種。 (2)1986年的《民法通則》聯營一節中規定了三種形式:法人式聯營(51條);合夥式聯營(52條),合同式聯營(53條)。 (三)按工業企業的生產規模分 可分為大型工業企業;中型工業企業;小型工業企業。 以什麼標準區分大中小型,各國規定不一。我國主要採用生產規模(生產能力)標準,同時兼用投資額標準。1988年4月5日,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共同發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根據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在企業中的集中程度,將工業企業劃分為:特大型;大型(大型一檔,大型二檔);中型(中型一檔,中型二檔);小型。此外,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仍為有效,按原規定執行。京津滬三市,凡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400萬元、年利潤不超過40萬元者,為小型國營工業企業;其他省、自治區,凡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300萬元,年利潤不超過30萬元者,為小型國營工業企業。符合上述規定的盈利企業,均按新八級超額累進稅繳納所得稅。 (四)按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分 在我國,可分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三者實不同,前兩種如中方為國營企業,應屬國家資本主義性質;後者為資本主義私營企業)。

責任制

總則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本公司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本公司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 1. 增強本公司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責任感; 2. 明確本公司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以充分調動各級人員和各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確保安全生產。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所屬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主任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 5.按規定和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生產部主管 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制訂、修訂生產部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不斷研究改進生產、工藝組織狀況,建立良好的生產秩序;編制和修訂的工藝技術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對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和工藝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3.制定本部門安全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4.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作好記錄;對於下屬部門無力整改的隱患,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及時向上級報告; 5.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技術設施、安全裝置、防護設施、消防器材的巡迴檢查和管理工作,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6.負責本部門行政職責範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財產損失、人員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7.檢查工作現場的信息、通道暢通情況,隨時注意機械設備的動作情況,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員工的安全防護用品有無正確使用與佩戴; 8.緊急情況時及時趕赴現場參與組織搶救; 行政部主管 安全生產職責 1.對職工進行入廠教育,保證提供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素質;配備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安全管理人員。 2.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法規、制度、標準,不得將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人員分配到禁忌的工作崗位,做好對女工、孕婦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3.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嚴格控制工作時間,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做好工人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做好新、老工人工種分配和調整,對有毒、有害工種實行輪換崗位、特殊待遇。 4.負責事故報告,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原因分析,提出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5.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負責對內外報警、信息的傳遞,人員聯絡、參與應急救援與事後處理。 6.及時傳達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等有關的信息、指令、規定、標準等。 7.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人事部的安全工作負責。 8.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注塑部主管 安全生產職責 注塑部主管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並實施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本部門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並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並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於完好狀態,並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及時報告本部門發生的事故,注意保護現場; 6.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本部門安全人員的作用. 工程部主管 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指示在本部門貫徹執行。 3.組織制定本部門崗位安全自檢制度、崗位安全職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本部門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工作。 4.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對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獎勵意見;對違章蠻幹者,提出懲罰意見。 5.組織新員工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崗操作;組織「四新」、調崗、復崗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組織班組安全日活動,及時解決員工提出的問題。 6.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確保設備、安全裝置、消防、防護器材等處於完好狀態。 7.組織好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8.嚴格執行有關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等的發放標準,加強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教育員工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9.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本部門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並處理,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生產組長 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本班組安全生產,遵守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對本班組從業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遇不安全問題在未排除前或責任人未分清楚前不交接班。 3.負責對本班組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培訓,發放勞保用品和檢查使用情況。 4.經常檢查作業場所的安全衛生,開展事故預防性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上報;有權拒絕上級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 5.保持責任區域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及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性。 6.檢查和消除責任區域的安全隱患,發生火警時組織員工滅火和人員的安全疏散。 7.發生工傷事故時積極提供救助,保護現場和上報,如實報告事故發生情況並協助調查。 8.協助車間主管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指標和規定,並相互監督檢查。 9.向員工通報事故案例,對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時申報表彰。 工人 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參加安全競賽活動,接受安全教育. 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進行安全情況交接; 4.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並防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5.按時認真進行巡迴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6.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7.上崗必須按規定着裝,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8.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9.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安全主任 安全職責 企業註冊安全主任是企業領導的參謀和助手,應當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檢查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執行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的情況,督促、協助各職能部門採取整改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1、協助企業領導組織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制度。 2、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並對其監督執行和檢查。 3、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和解決問題,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然後及時報告企業領導處理。 4、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5、指導各部門、班組的安全生產及宣傳教育工作。 6、督促有關部門、班組按有關規定分發勞動防護用品。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分析、統計上報安全生產情況。

相關報道

2021年11月27日,國家統計局消息,1—10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71649.9億元,同比增長42.2%,比2019年1—10月份增長43.2%,兩年平均增長19.7%。 2022年1—2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1575.6億元,同比增長5.0%。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84039億元,比上年下降4.0%。全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百元營業收入中的成本為84.72元,比上年增加0.91元;營業收入利潤率為6.09%,下降0.64個百分點。年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6.6%,比上年末上升0.3個百分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