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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鹽御史

巡鹽御史巡鹽御史,明清兩代官名。明代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中,有專管巡視鹽務的,稱巡鹽御吏,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 清沿明制,康熙三十年又增福建、兩廣各一人。 其職責主要是收繳鹽稅, 並監督鹽商的專賣。

明代監察御史(正七品)奉命出巡鹽務時即稱為巡鹽御史, 初為臨時差遣,明英宗以後逐漸制度化,其實際地位、職權也逐漸提高,凌駕於都轉鹽運使司之上。 清代巡鹽御史,自康熙以後或從內務府直接選任,或者由其他職位上的內務府出身的官員兼任,雖均加監察御史銜,但一般使用原官品級。 清中期,巡鹽御史制度被廢除。

相關官職,有巡漕御史、巡農御史巡關御史巡茶御史巡江御史巡城御史巡倉御史巡田御史、巡按御史 等等。小說《紅樓夢》中,林黛玉之父林如海即曾擔任巡鹽御史一職。

基本信息

名稱 巡鹽御史 朝代 明清
性質 古代官職名 職能 收繳鹽稅, 並監督鹽商

歷史發展

明初,遣監察御史巡鹽為臨時性派遣,永樂年間,御史開始專項巡鹽。宣德年間選差御史一員,於揚州府等地巡捕禁革私鹽。正統年間,巡鹽御史制度初步成形,明廷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御史一員,領敕巡視禁約、催督鹽課。景泰間一度出現反覆,但很快穩定下來。成化年間,基本形成定製,即規定山東濟寧至南京一帶河道,由兩淮巡鹽御史帶管;通州直抵濟寧一帶河道,由長蘆巡鹽御史帶管。

明廢御史台設都察院,通掌彈劾及建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又設十三道監察御史110人,初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升正七品。 十三道監察御史所受差遣,又有巡鹽御史、巡漕御史、巡農御史、巡關御史、巡茶御史、巡田御史、巡江御史、巡城御史、巡倉御史等諸多名目。

清代沿襲明制,又有所變化。除了監察御史本身的品級有所調整外,任職者的身份也不限於監察御史。從康熙朝後期開始,以御史出身任兩淮巡鹽御史的就不多見了,巡鹽御史或從內務府直接選任,或者由其他職位上的內務府出身的官員兼任,如從康熙四十三年至康熙五十二年(1704-1713年),這十年的時間內,兩淮鹽政的職位一直由身為漢軍正白旗的曹寅和身為滿洲正白旗的李煦兩人輪流把持。二人同時還擔任江寧和杭州織造。 此時的巡鹽御史或鹽政,只是按例加"監察御史"銜,實際品級並不拘於監察御史的品級, 而是"各帶原銜品級"。

乾隆之後,清廷又相繼於各地撤銷巡鹽御史,鹽政並歸於地方督撫綜理。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西巡撫兼管河東鹽務;道光元年(1821年),浙江巡撫兼管兩浙鹽務;道光十一年(1831年),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務;咸豐十年(1860年),直隸總督兼管長蘆鹽務。 至此,巡鹽御史制度最終被廢除。

清廷停遣巡鹽御史後,其職務由所在地的督撫和都轉鹽運使司取代,運使與鹽法道合流,負責鹽區的具體事務,以地方督撫綜理鹽政。

主要職責

監察御史本來就有查糾百司官邪、監督風紀之職責,如奉命擔任巡鹽御史,依《明史》關於御史"各以其事專監察"的記載,自然就擔負着監察鹽政、糾舉不法的使命。據學者夏強分析,明代巡鹽御史的權力,最初即由御史本職中的糾察奸弊和差遣中的巡捕私販兩方面構成。至成化年間,巡鹽御史權力大為擴張,獲得了對鹽場官員的考核權。此後,巡鹽御史開始全面介入鹽政事務並凌駕於運司(洪武初年即在諸產鹽地次第設置六個都轉運鹽使司)之上,運使(都轉運鹽使)成為巡鹽御史的下屬,權力、地位日漸淪落。但巡鹽御史制度存在任期過短、權力缺乏制約和身份不明確等三個缺陷,這最終成為清代中期廢除巡鹽御史制度的重要因由。天順年間,巡鹽御史獲得了對鹽場事務的查勘權。

巡鹽御史一般派往主要鹽產區,據《明史》、《清史稿》記載,朝廷通常在兩淮、兩浙、長蘆、河東等地各派巡鹽御史一人。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還曾在福建、兩廣等地派有巡鹽御史。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陸續停兩廣、福建、長蘆、河東、兩浙等地鹽差,僅在兩淮還派有巡鹽御史。

史料記載

《明史》卷八十記載: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引二百斤,納銀八分。永樂以後,引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弦急欲絕,不棘於此。"

《明史》卷八十記載: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召還。後遂令御史視鹽,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史。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記載:自滇、黔告變,所在揭竿蜂起,鹽無行銷地,商皆裹足不前,至亦榛墟彌望,無所得售。計臣以軍需所恃,督餉之檄,急如星火,商於是大困。時天下鹽課兩淮最多,困亦最甚,賴巡鹽御史劉錫、魏雙鳳多方撫恤,輸納忘疲。至是海內殷富,淮南寧國、太平、池州等府,及兩浙、山東、廣東、福建,先後增引,利獲三倍。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記載:先是,順治二年,世祖定巡視長蘆、兩淮、兩浙、河東鹽政,差監察御史各一,歲一更代。其山東鹽務歸長蘆兼管,陝西歸河東兼管。十年停,鹽務專責成運司。尋因運司權輕,仍命御史巡察。康熙十一年,復停巡鹽。明年,巡撫金世德以直隸事繁,請仍差御史。於是兩淮、兩浙、河東皆復舊制。既而兩廣、福建並設巡鹽御史。

文學演繹

《紅樓夢》第二回:"這林如海姓林名海,表字如海,乃是前科的探花,今已升至蘭台寺大夫,本貫姑蘇人氏,今欽點出為巡鹽御史,到任方一月有餘。"

對於此處林如海以蘭台寺大夫(一說即都察院御史 )所擔任的巡鹽御史的品級,原著中未具體說明。一方面,從制度上看,明清探花按例初授七品官, ,而書中林如海又是"升為蘭台寺大夫", 按明清制度當在七品以上。另一方面,《紅樓夢》第八十二回記錄了林黛玉的一個夢,夢中鳳姐道:"你還裝什麼呆。你難道不知道林姑爺升了湖北的糧道,娶了一位繼母,十分合心合意。" 在林黛玉夢中,林如海任湖北糧道為升官,可見續書者(此段據推測為高鶚所著)認為,林如海以蘭台寺大夫任巡鹽御史的官位,在湖北糧道之下。

無論實際品級如何,從事權上來看,巡鹽御史的權力不可謂不大,且為肥差。劉心武據此認為,林如海作為巡鹽御史本可留下豐厚的遺產,林黛玉有權分得其中的一份;未能繼承這筆財產,則是賈璉從中作梗的緣故。 也有研究者認為,由於堂族侄子的存在,林如海無法讓林黛玉直接繼承財產,為此採取了向榮國府轉移財產的方式,但妻族的侵吞使得他的願望落空了。 另有觀點認為,從為人、官場狀況以及林家的開銷看,林如海儘管有巡鹽御史的差事,也未必積累下豐厚財產。

參考資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