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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1],為正廳級。

2018年10月2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揭牌儀式,副省長於國安出席並為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揭牌。

主要職責

省生態環境廳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等,參與制定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省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省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

(四)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承辦全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或者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向和財政資金安排建議。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氣、海洋、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2]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省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響應工作。組織實施全省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督察,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省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全省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協調推進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委託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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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